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新规-意愿结汇制度全面铺开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新规-意愿结汇制度全面铺开
作者:于淼|罗岚
2015年4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文)(“19号文”),该文将于2015年6月1日生效。在实施后,19号文将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及其相关规定,并将此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36号文”)规定的意愿结汇制度全面铺开到了全国范围。
纵观19号文,可以说其在条款、内容、结构以及拟设制度方面与36号文基本相同,只是在36号文的试点基础上,将相关制度及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全国。
1、延续36号文,并将意愿结汇制度适用范围扩展到全国
19号文延续了36号文的精神。较之前“支付结汇制度”而言,19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照其实际经营需要,将经过外汇局出资确认登记后的外汇或者经过银行出资入账登记后的外汇结汇成人民币,存放于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在未来使用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时,由银行审查上一笔资金的真实性及合规性之后,直接办理支付手续。
这里可能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5年2月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从2015年6月1日起,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将改为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向银行申请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取消出资确认登记。
19号文改革之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对股本金账户内资金实行意愿结汇或按照现行的“支付结汇制度”办理结汇手续。
2、负面清单
与36号文一致,19号文亦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结汇所得人民币使用范围的“负面清单”,其中包括: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乐动体育ldsports5.0
禁止的支出;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3)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以及4)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3、19号文下的股权投资
按照142号文,外商投资企业结汇所得人民币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这一直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限制因素以及诸多项目结构设计的难点之一,19号文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这一限制。
与36号文一致,19号文将外商投资企业区分为“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就其对外投资的外汇操作规程分别进行规范。
对于“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其可以按照实际需要,将资本金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直接结汇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账户中,被投资企业取得该部分资金后,无需进行结汇或按照结汇待支付账户使用资金的原则使用该等资金。该规定打破了原外汇管制下的原币划转政策。在原政策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应开立境内再投资外汇专用账户接受原币划转的外汇,境内再投资外汇专用账户参照资本金账户管理,资金使用仍需按照真实性原则,实行逐笔结汇的“支付结汇”制度。
对于“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如其拟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应当在其注册地外汇局或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外商投资企业将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如被投资企业拟用该笔资金继续开展境内再投资,则按照上述原则继续进行。
区别于“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一般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收到的投资款仅可以存放于结汇待支付账户,并按照要求在银行核查上一笔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之后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19号文明确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其经营范围之内”使用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资金。鉴于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仍要求用于“经营范围内的支出”,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范围不包括“投资”的字样,结办银行可能认为该等资金用于股权再投资不属于在经营范围内使用资金。但实际上,尽管各地商务部门可能存在不同的审批口径,总体而言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字样,一般较难获得核准,且可能被要求按照外商投资性公司进行报批,这实际上大大提高了准入的门槛。从操作层面看,这个问题在36号文时期已经存在,19号文的施行是否能真正实现“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我们将拭目以待。(完)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