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来源:          时间:2015-12-22 05:41:17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现行企业登记制度弊端逐渐突显,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本文拟通过对以下六项重点改革措施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具体解决思路,以力求在改革中尽量避免风险,少走弯路,增强改革措施的可行性。

一、建立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审批和监管相统一的登记制度可能产生的问题

(一)改革导致现行监管体制的改变可能产生的问题

1、问题概述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强调“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改革后如果各审批监管部门没有做好相应的工作准备,可能导致现有监管手段达不到监管工作的要求,以致于产生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2、解决思路

(1)各有关部门按照改革内容调整监管权限。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登记管理部门职责与其他职能部门职责划分仍遵循“谁发证,谁审批,谁监管”原则,无论是前置还是后置审批部门,都有责任对所审批的项目进行监管。对不需要进行商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再以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如涉及审批事项,由负责审批的部门进行监管。

(2)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条件。各行政审批部门对审批事项应进一步进行梳理,认真评估市场需求及风险,减少不必要的审批项目。同时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使经营者更加简便地了解相关审批信息、开展经营活动,也更有利于审批部门对审批事项的监管。

(3)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服务作用及市场诚信的基础调节作用,强化社会管理。建立和完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进一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作用。对消防验收、环境影响评估、卫生学评价、审计、验资等需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运用专业技能进行相关资质或资格认定、许可评估的专业领域,逐步将相应实质性审查职能转移给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依法独立完成相关工作,并由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二)营业执照不记载经营范围可能产生的问题

1、问题概述

一是社会公众难以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可能产生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二是相关政府部门难以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对于税率的核定、超范围经营等都无从管理。

2、解决思路

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应要求企业在章程中记载经营范围,并由商事登记部门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政府部门都可以随时查阅,获取相关信息。

针对社会公众需要了解的哪些经营范围属于需要办理审批的事项,可以由政府部门建立统一的审批信息公示平台,将所有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审批机关在统一的审批信息公示平台上进行公示,从而使经营者获知准确的审批信息。

(三)营业执照不记载经营场所可能产生的问题

1、问题概述

商事登记改革后,如果企业法人登记只记载住所,不记载经营场所,有可能会出现企业将违法建筑或住宅做为经营场所的现象。这样就面临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当政府要拆迁违章建筑时,由于里面有合法经营者,可能造成拆迁困难。二是如果违章建筑是危险建筑,就可能造成安全风险。三是住宅用作商业用途的,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纠纷。

2、解决思路

对于涉及到违章建筑,可以由企业做出承诺,对所申报的住所承担责任,当政府需要拆除违章建筑时,不能要求政府部门进行补偿。对于有产权的建筑,企业要承诺该住所的使用已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包括住宅改办公的情况。如果企业进行虚假承诺,则由该企业自己承担相关责任。企业有违法使用地址的情况或者有居民投诉的情况出现,可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可能产生的问题

(一)可能产生企业提供虚假实收资本信息的问题

1、问题概述: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信息,为企业在申请审批许可或经营过程中提交虚假实收资本信息提供了可能,例如:审批部门审批过程中需要提供实收资本信息,企业进行招投标也需提供相关信息。

2、解决思路:

商事登记部门对于企业需要进行实收资本信息备案的予以备案,并将信息进行公示。由企业对其备案的实收资本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对实收资本信息备案不做实质审查。如企业在进行实收资本信息备案时提交虚假备案材料,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缴注册资本的,由相应监管部门查处;其他情况下,由登记机关进行处罚并将违法记录公示。

(二)可能产生企业随意申报认缴高额注册资本的问题

1、问题概述: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后,由于企业无需实有相应注册资本即可办理营业执照,有可能产生企业为了夸大企业规模而随意申报巨额认缴注册资本的问题。

2、解决思路:

认缴注册资本跟责任承担是紧密相连的,企业股东要以所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因此,在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规定中,要明确规定企业股东所要承担的责任,并要求在企业章程中也应明确责任承担问题,使股东不敢随意申报巨额注册资本,就可以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

三、改革现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逐步实现自然人经营豁免登记可能产生的问题


1、问题概述:

自然人经营豁免登记后,自然人不需登记就可以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可能会产生监管空白和缺位的问题,也不利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2、解决思路:

(1)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豁免登记的内涵,规定豁免商事主体登记的自然人经营者,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商事经营活动。如经营项目依法涉及相关部门许可审批的,应在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审批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2)放宽对现行体制下的“无照经营户”的认定标准,只要经营者能够提供税务登记证明或许可登记证明,就不应按照无照经营进行查处。而对于那些不符合商事登记豁免条件又不按照规定进行相关登记的经营者,应加大处罚力度。

(3)建立巡查发现和查处办案相分离的综合监管体系。由综合管理部门,如城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社区工作站、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等负责巡查发现,并将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给市场监管、许可审批和税务登记等查处办案部门,由查处部门跟踪查处。开放网络举报功能,鼓励社会公众在网上举报无证经营行为。

四、改革现行企业退出机制,建立商事主体除名制度可能产生的问题


1、问题概述:

各行政部门、商事主体和社会公众不适应除名制度。除名制度缺乏上位法的支持。

2、解决思路:

(1)通过制定商事登记法律法规支持该项改革的推进,同时加强宣传,推动该项改革措施被各行政部门、商事主体和社会公众所知晓和理解。

(2)加强与税务和许可审批部门的联动。商事登记机关决定将商事主体除名后,可通过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税务和许可审批部门,税务和许可审批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五、改革现行企业登记年度检验制度,建立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可能产生的问题

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只是对现行企业年检方式的一种改革,即将作为行政机关对商事主体进行监督检查的年检工作,转变为商事主体对社会公众公开年报备案信息的法定义务,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对年报相关信息予以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通过法定方式予以明确后即可实施,不会对企业经营和政府监督管理产生影响。

六、全面推行网上登记,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可能产生的问题


1、问题概述:

目前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

2、解决思路:

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具体推行网上登记的过程中,商事登记机关应在一定时间内保留传统的窗口受理模式,允许网上申请受理和窗口申请受理同时存在,保证两种受理模式的平稳过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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