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14]4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国家商务部 时间:2014-09-28 03:09: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9月22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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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汇发[2014]4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管理, 规范性文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