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中的特别规定带来行政处罚程序的局部变化
来源: 时间:2016-01-13 03:59:03
注意工商行政处罚程序的变化
蓬莱市市场监管局 田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一直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操作,如今,《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总局令第71号)已经实施,《暂行规定》中的一些特别规定带来行政处罚程序发生局部变化,提请注意。
1、送达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八条,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这意味着,今后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要同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具体操作时,送达回证可以分别制作,也可以合并为一个。如果缺少相应的送达回证,意味着相应的程序缺失。
2、立卷程序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章“立卷”的要求,应当做到“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案卷中应当有“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送达回证”。
3、复议诉讼程序
换个角度讲,案件一旦提起复议、诉讼,案卷没有“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送达回证”,意味着程序存在问题。
4、适用范围
“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不仅适用于普通程序案件,也适用于简易程序案件,所有案件都需要履行相应的手续,因为《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本部门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5、一点建议
建议国家局再修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时,将《暂行规定》中涉及的内容吸纳进来,进一步完善。
附:普通程序流程及所涉文书(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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