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改革后对虚设企业现象的思考与建议
对虚设企业现象的思考与建议
连云港市工商局 宋昕卉
自2014年3月以来,随着公司注册登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及网上登记的不断推广,公司设立的准入条件充分放宽,极大助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今年以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开展更加大大简化了登记流程,宽松的投资政策、简便的手续、所有流程免费,这一切都激发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创业热情,市场主体数量迅猛增长,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飞速增长的新设市场主体中,不免存在着鱼龙混杂的现象,就有那么一些公司,设立的目地不是为了“设公司、上项目”而是钻政策的空子、搞空手套白狼,对社会的营商环境和经济转型升级构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一、虚设企业现象的突出问题和原因
(一)部分企业对注册资本认缴制理解偏差。
从注册资本认缴制出台后,部分企业对政策的理解出现了偏差,认为认缴就是不需要注册资本到位,由此而把注册资本认缴得越多越好,出现了营业期限是多少年,出资期限就设多少年,如果营业期限是长期的,甚至把出资期限设成五十年甚至八十年。再由于当前信息公示为主的信用监管制度尚未衔接到位,在以前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时,尚有许多企业虚增注册资本再抽逃出资,现在的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注册资本已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经营的资本实际情况,注册资本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正在转变。在当前“宽进”大力降低准入门槛的情况下,“法无禁止即可行”,现实登记过程中,出现企业选择注册成资本几千万甚至上亿的大型企业,出资期限选择和营业期限相同或为五十年至八十年等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和投资人实际能力的现象,登记注册人员又没有依据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只能登记这种出资额与出资期限均不合理的公司。
(二)部分企业设立目的不正当涉嫌非法牟利。
有一部分企业利用当前设立企业方便的政策环境,通过大量设立企业领取营业执照,钻国家各类优惠政策或税收政策空子,套取虚开增值税发票或骗取退税。例如通过设立贸易公司、科技公司及物流公司,在80万免税额内开出低于80万的增值税发票,用于冲抵已开出较大金额的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再如,农副产品经营项目,在实际收购中农民是不需要发票的,如开出的发票进项为菊花、金银花等,出项就为菊花茶或金银花茶。不法分子利用国家鼓励创业出台的补贴和优惠政策,设立能领取补贴的企业或变更在手企业的经营范围。还有退税优惠政策也被此类公司利用,在赚取了增值税税点后还能再享受退税,如一户空壳公司在经过一条龙税点、退税、补贴的运作后能赚取的利润在开票数额的17%以上。此类空壳公司实际并没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只是为了开票而设立的公司,不是为了生产经营设立的企业,造成税收在本地,公司股东及法人代表两头在外的奇特现象。
(三)部分企业滥用住所放宽。
同一地点(一般这些地点都是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设立大量的公司,一些人员利用自身掌握的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资源,在一个相同的地址注册了明显超出该建筑合理容量的企业数。如某商贸城共28套房产,合计面积为2434平方米,共注册了企业727户。而其中的有一个房间就申请注册151户公司,包括贸易类51户、物流类29户、工程类24户、制造及医药科技等其他行业47户;还有一个房间则申请注册115户公司,包括贸易类39户、物流类25户、工程类20户、制造及医药科技等其他行业31户。江苏省出台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对一址多照已全面放开,但一址多照中的“多”是多少?是几个还是几十个还是几千个,目前并无明确的规定,也无明确的操作办法。
二、虚设企业现象所产生的后果和隐患
(一)空壳开票公司无谓损耗占用行政资源
空壳开票公司的设立,不仅占用了大量的字号名称资源(如现在设立贸易公司需查询偏僻字号才能取到一个公司名称),也客观牵扯了登记窗口大量的人力物力行政资源,窗口人员须把较多精力用在应对“假”企业上,对注册登记窗口为地区内依法合规经营公司的日常服务难免产生客观上的影响。而且此类企业设立后,不法人员会根据开票的需求或近期国家各种优惠政策,频繁地变更手里的空壳公司,在几个月内此类公司可以多次变更,代理人员想要变更执照时就用虚假签字来欺骗登记部门,因为无法进行专业性的笔迹鉴定,一些假签字是很难被发现,也加大了登记工作人员的履职风险。
同时,此类公司设立也无端虚耗了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和行政服务很多工作量,损耗了大量的行政资源,也为后续监管带来很大的难度。
(二)空壳公司设立后实施的活动
1、如专作开票公司代办注册登记手续的代理人,每注册成功一家都要收取成千上万的高额代理费。受到如此可观的利益驱动,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就不择手段,他们会在网上收购其他人丢失的二代身份证,到别处设立公司,或以每人上百上千元的费用,诱劝一些缺乏法制意识和基本公司经营常识的农村务农人员提供身份证明,帮助登记设立空壳开票公司。这些公司的股东大多为偏远地区农民,很多人完全并不清楚自己办理公司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甚至有的股东无法写出自己的名字。
2、开票公司股东被小利引诱设立公司后就不再理会,但会签出大量的空白签字页以供开票代理人员变更使用,代理人员实际操控此类公司进行各类违规操作,如诈骗、违规开票、骗取贷款、非法担保等,而最后的法律责任则由毫不知情的股东承担。如一公司在银行担保了1800万元,在银行找到股东后,股东才知晓此事。有些新公司注册两三个月后就不再使用,无人管理的公司法人代表、股东等人都会上银行、工商等机构的黑名单,造成本人信誉受损,会为以后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而想要消除这些影响经常要经过漫长而复杂的法律诉讼程序。
三、对虚设企业现象的建议与对策
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一批新政策的出台,在执行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和碰撞。“宽进”之后如何加强“严管”,需要政府和从事监管的职能部门提高认识,完善自身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将监管置于发展的大局来思考和对待。
1、对出资期限和出资情况应作为重点信息进行提示性公示。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期限信息应自动公示至企业信息公示平台,超出合理出资期限的公司信息显示应与其他正常企业区分开,建立预警制度作为补充性制度,对不审慎的投资人和企业予以一定的制约,既无损于“宽进”同时又预防了风险,为交易安全和信用约束加码。同时,加大对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用途的宣传力度,使不合理注册企业无处遁形。
2、积极推行代理人黑名单制度。在提升招商软环境的同时,也要加强漏洞的填补和制度的完善,防止违法分子将软环境“污染”。现在各市、区的登记注册人员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这是服务企业的便利举措,但一些长期操作代理业务的人员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要求,在被发现并被拒绝后,反而会倒打一耙,以阻碍企业发展破坏软环境为名对工作人员施加压力。这些人以此牟利,应当建立此类人员的黑名单,对其进行信用监管,对具有不良记录的,进行重点审查和约束,使其不能成为灰色利益链条上的“掮客”。建议政府对于设立大量开票公司的现状予以充分重视,必要时可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分析评估,对此类企业进行必要的规范、整治,以维护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和市场环境。
3、建立应对虚设企业的协同监管机制和阻却机制。虚设企业往往在企业设立之时无法识别,或者明知不合理而无法制约,但其为牟取非法利益,必然会在以后的违法活动中暴露原形。因此,应当建立应对虚设企业的协同“严管”机制,借鉴“三证合一”机制和平台,在工商、税务、招商、公安、银行等部门和机构之间形成协同“严管”机制,如形成代理人“黑名单”共享机制,对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予以严惩,以协同“严管”形成阻却虚设企业的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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