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简易注销登记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关于加快推进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简易注销登记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自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废除了法定注册资本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等改革,标志着我国公司登记制度在法律制度层面的现代化。2015年9月1日广东省率先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兼具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能够唯一标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身份。《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5〕146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为下一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指明了路径,特别是以电子营业执照为基础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是我国商事登记模式的重大技术革命,将标志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从制度到技术层面的全面现代化。加快推进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等工作势在必行,本文笔者对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企业简易注销两大改革举措进行思考,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模式和电子营业执照
(一)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模式,即“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发照、电子档案”的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事登记。该模式将互联网新技术与商事登记注册业务深度融合,申请人借助银行 U 盾等数字证书,实现网上确认身份及远程电子签名,通过互联网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商事登记机关实行网上受理、审查,颁发电子营业执照(或电子通知书),并保存电子档案。申请人无需到达现场提交纸质材料,股东可远程电子签名,登记机关实现网上审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和保管电子档案。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模式可以极大提高注册工作效率,申请人无需多次往返注册大厅,无需准备各类形形色色的申请材料,只需要在网上填报申办即可。同时,网上申请进入业务系统后,自动分派后台办理,不仅减少了前台受理的时间损耗,而且实现了后台审批行政资源在各个时点的有效分配利用,大幅提高了登记机关的登记效率。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使商事主体登记注册从传统窗口走向虚拟窗口,从线下走到线上,从面对面走到键对键,申请和审批过程全程电子化操作,标志着互联网+商事登记的新时代已经到来。
(二)电子营业执照是由具有国家法定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国家工商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按照全国统一标准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营业执照采用密码技术,具有市场主体身份识别、防伪、防篡改、防抵赖等信息安全保障功能,同时便于携带、使用安全,支持在线、离线使用等特点。
(三)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模式的法律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并赋予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同等法律效力。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固化了商事登记改革的各项成果,也为广东省率先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确立了合法性基础。
(四)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模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与其他申请模式的衔接问题和建议。
(1)问题:实施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之后,传统的现场登记窗口数量和人员配置会大量缩减,但是不同地域办事人员的网络普及程度和操作体验不同,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传统登记模式仍然具有长期存在的需求。另外,不少地方都在推行“一门式”或“一窗式”的行政服务模式,商事登记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如何与地方推行的“一门式”或“一窗式”有效衔接也是一个应当充分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2)建议:其一,在传统的登记注册大厅配置具备工商登记网上办事功能的上网设备,现场指引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申请工商登记;其二,开发对接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的用户端自动化设备,例如在南海区“市民之窗”终端机上增加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的功能;其三,适当保留现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登记窗口或直接纳入政府“一门式”综合服务窗口,例如佛山市“一门式”服务窗口可以收取工商登记纸质申请材料,最好是将政府“一门式”服务窗口作为市民网上申请的途径,即“一门式”服务人员帮助申请人通过窗口的上网设备提交电子申请文件,并由申请人电子签名,工商部门审查人员可以完全退入后台审查通过网上提交的申请电子文件。
2、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与信用监管的配套问题和建议。
(1)问题: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对申请人的信用要求更高,相关技术手段很大程度上可以杜绝虚假电子签名等问题,电子签名人对依法签名的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旦出现违法的商事登记行为,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的商事登记行为。
(2)建议:制定适合商事登记改革趋势的法律法规,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商事登记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查处商事登记违法行为。例如,《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出台,明确规定了各类商事登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具有较好的信用监管操作性。
3、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与地方“土政策”的执行问题和建议。
(1)问题: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必定打破一些地方的“土政策”,所谓“土政策”是指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地级市以下的政府或部门提出的一些限制或“把关”市场准入的一些缺乏合法性的政策措施。特别是省以下工商部门机构改革之后,如何执行“土政策”也许会成为地方商事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犯难的问题。
(2)建议:严格限制“土政策”对统一市场准入体系的影响,制定省级的标准化商事登记详细规范,并且明确要求不得增加其他限制商事登记措施,建立严格的商事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规登记的行政问责制,避免其他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违规干预商事登记的行为,充分保障统一、规范的市场准入系统。
4、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与未来登记级别管辖的问题和建议。
(1)问题:目前,为了简政放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的权限逐步下方市级商事登记机关,市县商事登记机关也在层层下方管辖权限,县区商事登记机关和基础工商所(分局)承担的商事登记业务量极大,但同时也出现市场准入标准不一的问题。随着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的逐步普及,基层工商登记窗口存在的必要性逐步下降,商事登记分级管辖的存在基础日益瓦解,通过网上一次申请,却要后台分散流转审批将降低网上审批的工作效率。
(2)建议:逐步减少登记管辖层级,合理配置各级商事登记机关的审批权限。例如,2015年深圳市企业注册局揭牌成立,作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直属机构,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从事商事主体的登记注册业务,在注册登记体制改革创新、政策制定和立法研究以及登记服务水平提升和优化方面成绩显著。随着商事登记改革的深化,全程电子化登记的普及,商事登记职能采取集中统一还是分级下沉管辖的形式还值得进一步研究。但笔者认为,一方面是市场监管职能日益下沉基层,形成网格化的市场监管执法系统;另一方面是商事登记职能将统一集中实施,形成集中统一、标准化的市场准入体系。
二、简易注销登记
(一)简易注销登记,是指对规定类型的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企业采取简化现行注销程序,免除企业的清算时限的规定,从而实现安全快速推出市场的制度。
(二)简易注销的特点:
1、确实做到简政放权。降低企业退出成本,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扩大企业自治权利,是努力打造高效便民服务型政府的体现。
2、充分发挥企业自主性。企业应当恪守诚实守信原则,由企业全体投资人(股东或合伙人)对载明同意企业(公司)注销(解散)、无债权债务特别声明、赔偿责任承诺等进行网上电子签名,商事登记机关对企业的承诺不作实质性审查。
3、强化企业的法律责任。企业被简易注销后仍存在债权债务或其他纠纷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企业主体资格,商事登记机关将依法对负有个人责任的股东、合伙人、投资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三)简易注销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简易注销制度实施的基础是信用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滞后,地区之间的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差异较大。如果该地区信用监管缺失,一旦实施简易注销将可能放纵恶意注册皮包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反而导致经济运行和社会信用成本的大量增加。因此,建议先在信用监管体系建设较好的地区先行试点,加快全国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力度,从而逐步推广建议注销制度。
2、简易注销制度与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制度有效衔接的问题。基于电子营业执照的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模式,采用了密码技术,具有市场主体身份识别、防伪、防篡改、防抵赖等信息安全保障功能,电子营业执照具有实施简易注销制度的技术优势。因此,建议简易注销制度与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制度配套实施,充分发挥电子化商事登记模式在市场主体快速准入制度和市场主体安全退出制度的有效衔接。
3、简易注销制度设计与投资者需求的问题和建议。对于简易注销,全国各地试点的城市已经较多,形成了不同版本的简易注销制度,认真对比各试点城市的简易注销的方案,其实也大同小异,大致就是只对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采取简易快速的注销登记。但是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占总是企业比重本身就是极小的,当然全面推开简易注销是不现实的,但是对于已经开业、但又具备快速清理债权债务条件的企业是否也考虑纳入简易注销程序呢?这点建议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继续思考,因为这部分企业的投资人对待简易注销程序应当是更为迫切的。
(作者: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注册科 张忠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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