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立法争议:个人网店是否需要工商登记?
2016年1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主管的《中国工商报》发表名为《自然人网店应办理工商登记》的文章,署名为国家工商总局网监司。该文明确提到“自然人网店可以不经工商登记,是特定发展阶段的特殊规定”。
自然人网店究竟需不需要工商登记?这一问题的争议又起。
“就自然人网店登记的问题而言,这是电子商务立法中除了总则各项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建构之外的重点问题。”在1月26日举行的商事登记改革与大众创业制度保障研讨会上,北京理工大学网络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孟兆平介绍。研讨会由《财经》E法论坛和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举办。
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免除自然人网店工商强制登记义务,此种做法被2014年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认可并得以延续。
但今年1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主管的《中国工商报》发表名为《自然人网店应办理工商登记》的文章,署名为国家工商总局网监司。该文明确提到“立法应当着眼于两年后,而不是五年前”、“自然人网店可以不经工商登记,是特定发展阶段的特殊规定”。
尽管只是发表在《中国工商报》的“研究思考”版面,但业内人士认为,这可能意味着工商监管部门对目前自然人网店不需工商登记政策的认识有变。
个人住宅注册经营各地不同
“从目前法律章节的设计来说,电子商务法草稿第二章是涉及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规定,其中第一条直接涉及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的问题。在立法中,参与立法的专家在论证的过程中曾经讨论过有关目前我国法人登记的问题。”参与了立法论证的孟兆平说。
目前的监管实践中,工商登记是自然人或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拿不到工商执照,就没有办法从事经营活动。
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对自然人开设网店强制登记进行了豁免,“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促进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是有助益作用的。电子商务法在制定过程中也吸收了工商总局规章中的有益经验,对自然人登记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此后工商部门的意见却出现了反复。”孟兆平说。
在《中国工商报》1月12日的文章中,工商总局网监司提出了三点理由,分别是商事制度改革让网店注册更加便利、不规范的自然人网店已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和损害我国国际形象的薄弱环节,以及自然人网店培育市场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
商事制度改革中,专门针对网络经营放宽了经营场所限制,只要省以下人民政府同意,个人住宅可以注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但目前各地对政策的把握存在不同。“譬如根据了解,北京地区是不放开民宅作为住址登记的,那么在一些没有放开的地区,实际已经在从事经营的个人网店就没法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了。”孟兆平说。
工商登记能否实现信息收集?
个人网店的一大顽疾是假货泛滥。工商总局网监司认为,虽然开设自然人网店需要在第三方平台上实名登记,但由于监管部门长期无法掌握相关主体信息,即便找到了违法经营者,也常常因为工商执法人员无权进入个人民宅而无法取证执法。
“信息获取与认证一直是登记的一个重要功能。现阶段,国家的确将对监管信息采集作为执政能力现代化的一个基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助理教授任启明在研讨会上说,“像三证合一改革,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动诚信社会的建立、市场诚信环境的建设,其方式就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一机制实现信息收集与整合。”
“但应当注意到在三证合一改革中,个体工商户是不在其中的,我想主要原因在于我们更倾向于将之认为是个人信用而非组织信用。这样,将自然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可能就无法借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法人库这一体系进行信息的整合。”任启明说。
“有人可能认为只要自然人网店登记了就方便管理了,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夸大了工商登记本身的职能。工商登记的作用在于确认商事主体资格。”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夏小雄说。
“更重要的是,事实上,对于这些行政信息收集成本可能较高的自然人网店,通过合作监管,效率会更高,效果会更好。我想对于淘宝上的各个商户的信息收集,要比已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信息收集简单得多。”任启明说。
“以前政府都是把网络经济平台本身当成单一的被监管对象,现在这样基本不灵了,需要将平台视为一种从事监管活动的合作伙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熊丙万在研讨会上表示。
“事前的网店审批手续怎么可能有效保证店主以后不卖假货、不违约?要解决这样的问题,需要在监管的结构上发挥想象力,除了那些能够真正管用的事前监管之外,监管部门需要在监管结构上有事中监管和事后的保障机制。”他表示。
维护公平还是鼓励创业?
开办自然人网店创业方便、经营灵活,在培养消费习惯、孕育商业模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工商总局网监司的文章同时认为,自然人网店培育市场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随着网络市场的快速发展,其认为C2C模式应逐渐回归本义,即个人闲置物品交易等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自发交易,而不再是经营活动的一种。
这样的观点似曾相识,目前可查的第一部关于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的地方规定即持此论。2008年北京市工商局《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需要取得营业执照,而个人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可以不用登记注册。
但此后浙江、广东、上海,直至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都采纳了自愿登记原则。
事实上,对自然人网站采取自愿登记的原则同样存在问题,最突出的即为线上、线下不平等的公平问题。同样是个体工商户,在线下经营不仅要租一个店铺,要办理工商登记,还要交税,但在线上登记就可以豁免。
“可是在面临着共享经济和互联网经济时,出现了职业分化,由此所产生的商业主体,甚至营利性概念都有很大挑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在研讨会上说。
“所有监管、法律规则的设定应该以社会效率来实现。”邓峰认为,“那么多创业企业,里面可能真正会涌现出一批企业家,如何在动态的过程中,用法律、制度去支持企业家的发展和成长?”
“我建议采用分步自愿的原则:政府既允许电商以自然人的方式经营,也给与他们进行工商登记的选择自由,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薛兆丰在研讨会上说。
就在国家工商总局网监司于1月12日在《中国工商报》发表了这篇文章后的第二天,《中国工商报》就在相同版面刊登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杨乐讨论这一问题的文章。
她认为,如果《电子商务法》不突破现在自然人开设网店不需强制登记的制度设计的话,那么自然人网店依然面临两种选择:选择不登记的,在后续的法律权益维护方面就要承担随之带来的风险;而选择主动登记为商事主体的,对于维护自然人网店、消费者以及交易平台的权益都有裨益。
她认为,按照现有制度,登记的主动权掌握在经营者手中,这是在引导自然人经营者理性选择发展路径、并为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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