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通报海联讯骗取发行核准和信息披露违法案
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线索,2013年3月19日,证监会对海联讯涉嫌财务造假行为立案调查。经审理,案件已于2014年11月6日进入行政处罚前的告知阶段。下一步,根据涉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
证监会初步认定,海联讯涉嫌骗取发行核准和信息披露违法两项违法行为。
一、海联讯涉嫌骗取发行核准
海联讯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其在报送证监会核准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申请文件中,违规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和虚增营业收入:(1)2009年末、2010年末、2011年中,海联讯分别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429万元、11,320万元、11,456万元。该行为导致其IPO申请文件中涉及应收账款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2)2010年、2011年上半年,海联讯分别虚构与客户签订的合同4份、6份,虚增营业收入1,426万元、1,335万元,该行为导致其IPO申请文件中涉及营业收入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二、信息披露违法
海联讯在发行上市后,以继续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和虚增营业收入的方式,来掩盖其IPO阶段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和虚增营业收入的行为。其中:(1)2011年底、2012年1季末、2012年年中、2012年3季末,分别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3,307万元、10,817万元、11,784万元、10,813万元。(2)2011年虚构合同15份(包括IPO阶段虚构的6份),虚增营业收入3,796万元。海联讯上述行为导致相关定期报告中涉及应收账款、营业收入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海联讯的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证券法》第189条第1款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行为和193条第1款所述“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章锋作为海联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既直接参与讨论并同意海联讯违规冲减应收账款,又在含有上述虚假内容的海联讯IPO申请文件上签名,保证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189条第2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189条、193条和《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1)对海联讯骗取发行核准行为处以非法所募资金39,100万元2%即782万元的罚款,对海联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40万元,两项罚款合计822万元;(2)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锋指使海联讯骗取发行核准行为,处以海联讯非法所募资金39,100万元3%即1,173万元的罚款;对章锋作为海联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给予警告并罚款30万元,两项罚款合计1,203万元;(3)对邢文飚(总经理兼董事)、杨德广(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作为海联讯骗取发行核准、信息披露违法两项行为的责任人,对每人每项行为罚款30万元,两项罚款合计60万元;(4)对孔飙、苏红宇作为海联讯骗取发行核准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罚款30万元,对二人作为海联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给予警告并罚款20万元,两项罚款合计50万元;(5)对胡婉蓉等其他12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罚款25万元至3万元不等。
此外,鉴于章锋、邢文飚、杨德广三人系海联讯违法行为最主要的责任人员,违法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5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对三人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在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前,已充分考虑到:(1)海联讯主动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2)主动减轻其违法行为对市场的负面影响。海联讯主要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和杨德广出资设立专项补偿基金,补偿适格投资者因海联讯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95.7%的适格投资者已获得补偿,补偿金额8,882.77万元,占应补偿总金额的98.81%。
证监会将以一贯的决心和态度,坚定不移地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类型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任何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破坏市场公信力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欢迎社会各界继续支持、关心资本市场发展,各方共同努力,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正义,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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