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医保函〔2021〕20号《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补充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10 21:27:31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补充通知








陕医保函〔2021〕20号







各市(区)医保局、税务局:

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精神,我省城乡居民2021年度参保集中缴费工作已经结束。近期,部分统筹地区反映,有部分城乡居民因各种因素影响,错过集中缴费期,没有参保缴费,影响医保待遇。经研究,决定为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城乡居民重新开通缴费通道。

缴费时间从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缴费通道为原集中缴费期通道不变。缴费标准仍按照集中缴费期各项政策标准。待遇享受期从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48号文件”中已明确的特殊人群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仍按照“48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请各统筹地区医保、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工作动员,继续按照“48号文件”相关要求做好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工作。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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