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20〕6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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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20〕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聚焦“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新福建建设目标,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当加强省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科学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之以恒推进生态省建设,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示范区。

二、主要内容

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省的生态环境事务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将市县辖区内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省级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典型示范、生态文明试验区创新和革命老区予以支持;将跨设区市的生态环境事务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省与市县的支出责任。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省级生态环境规划、跨市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省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制定,以及全省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省级“三线一单”编制,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和市级“三线一单”编制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环境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等监督检查,省级生态环境督察、监察和执法工作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级的生态环境监测、环境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县范围内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县范围内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省级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省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全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省级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具有全局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省级核应急管理,省级环境安全管理,省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省级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和环境信息发布,省级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省级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和对港澳台合作交流、省级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县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生态振兴和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监督管理,市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市县范围内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等基础调查工作,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县范围内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市县范围内核应急管理,市县范围内环境安全管理,市县范围内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市县范围内环境信息化建设和环境信息发布,市县范围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市县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和对港澳台合作交流工作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跨设区市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海域及跨设区市管理海湾、跨省及跨设区市水体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适当加强省级在闽江、九龙江、敖江、汀江等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事权。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小流域污染防治以及其他涉及市县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的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省级生态环境领域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以及面向省级科技前沿、重大需求、经济发展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科技任务,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市县生态环境领域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具体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推进市县改革。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参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财政体制、生态环境事业发展等实际,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适宜由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生态环境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的支出责任,提高生态环境公共服务质量。

(四)协同推进落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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