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20〕5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20〕51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的重点任务,精准对接产业需求,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产教融合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区域发展深度融合
优化职业教育布局,与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同步推进,引导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应用型本科高校逐步向产业和人口集聚区集中。推动福州新区职教城建设,支持省属职业院校现有校区建设项目。支持厦门市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试点城市,助力两岸融合发展。支持莆田、三明、漳州职业教育园区建设,推动厦门、泉州、龙岩、南平、宁德在工业区、开发区建设职业教育园区,实现职业教育发展与区域产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推进,80%以上易地新建的职业院校建到工业(产业)园区。依托闽东北、闽西南协同发展区职业教育合作交流机制,推进职业教育与协同发展区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支持设区市组建“1+1+X”(1所应用型本科高校、1所高职院校、若干所中职学校)办学联盟,探索中高职区域一体化发展,探索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特色化发展路径。实施福建省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引领改革、对接产业、支撑发展的职业院校和专业(群),引领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巩固提升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建设成果,深入开展“三教”改革、1+X证书制度试点和职业院校数字校园、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等,全面推进职业院校内涵发展,大幅提升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改委、人社厅、工信厅、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实施产教融合型城市建设试点行动计划
支持泉州市开展首批国家级产教融合型城市试点,推动具有较强的经济产业基础支撑和相对集聚的教育人才资源的设区市创建第二批国家级产教融合型城市试点。开展省级产教融合型城市建设试点,通过“政行企校”联动,促进产业和教育体系人才、智力、技术、资本、管理等资源要素聚集融合、优势互补,支撑城市高质量发展,到2022年遴选一批省级产教融合型城市。试点的省级产教融合型城市应发挥城市承载作用,统筹规划,布局校企共建开放共享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示范性虚拟仿真实习实训基地,成为企业培养培训紧缺技术技能人才的实践中心,为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微企业技术服务。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教育厅、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实施产教融合型行业试点行动计划
推进省和各设区市重要行业领域深化产教融合,强化农林、水利、建筑、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卫生健康、海洋渔业、文化旅游、工艺美术等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产教融合改革中的协调推动和公共服务职能,到2022年培育建设10~15个引领产教融合改革的省级产教融合型行业部门(行业组织)。试点的省级产教融合型行业应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发挥行业聚合作用,搭建行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校企对接、信息服务等平台,聚合带动行业各类中小企业参与职业院校办学。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工信厅、教育厅、人社厅、发改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实施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计划
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重要主体作用,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围绕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石油化工、数字产业、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特色现代农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海洋产业等重点产业和养老、家政、托育、时尚消费、康养文旅体育等社会领域,到2022年建设培育100个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争取列入全国建设培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的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应具有参与校企合作的良好基础,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二元制”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和企业员工培训,探索一个专业对多个企业“1+N”协同模式的现代学徒制,深度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施、课程教材开发等,形成校企协同培养技术技能人才长效机制。鼓励规模以上企业按职工总数的2%安排实习岗位,鼓励试点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科技园区、众创空间、中试基地,面向中小微企业开放服务。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国资委、教育厅、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探索企业参与办学途径
探索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土地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按照“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的原则,允许公办应用型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利用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的收入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评估价出资),按规定履行审核、审批、备案程序,与企业共同举办非营利性的混合所有制二级办学机构,学校应健全内控机制。涉及利用校企合作、社会服务收入投入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含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入的,经可行性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的相关事项,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审批、备案。鼓励公办应用型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共建非独立法人的产业学院,支持有条件的应用型本科高校依托产业学院探索开展高职“二元制”改革,到2022年遴选50个省级示范性产业学院。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工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国资委、机关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开展校企融合发展项目建设
鼓励和支持应用型本科高校、职业院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就业创业、队伍建设、技术创新等方面开展项目合作,建立健全企业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育人、技术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推动企业需求更好融入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全过程,形成校企融合发展格局。在人才培养方面,支持应用型本科高校、职业院校设置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相关专业,与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合作共建,加大订单式复合型人才培养;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发教学资源、开展质量评价等,围绕企业转型升级和民生改善人才需求,立足“小企业、大集群”“小家庭、大民生”,校企共建智能制造、学前教育、家政等相关专业群,广泛开设“卓越幼儿教师班”“卓越护士班”“卓越工匠班”等特色小班。在就业创业方面,校企共建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共同举办创新创业竞赛、企业文化进校园活动,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制度,支持台港澳地区技术技能人才来闽就业创业等。在队伍建设方面,校企共建人员互兼互聘制度,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招聘标准、新教师培养标准、专业负责人选拔标准、企业讲师遴选标准,共同组织教师企业实践、打造技能大师工作室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占比达到75%以上。在技术创新方面,校企组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技术联合体,共建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和产品研发中心,对关键核心技术进行攻关和成果转化。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工信厅、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推动院校开展职业培训
落实职业院校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按照“校企结合、育训结合、长短结合”的要求,广泛开展职业培训。鼓励支持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发挥资源优势,与行业企业共建职工培训中心、继续教育基地,面向企业员工、就业重点人群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性培训等,为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创业服务,助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投入,支持建设一批工业(产业)园区职业技能提升中心。建立健全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工作制度,建设一批世界技能大赛福建集训基地。到2022年,应用型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年职业培训人次达到全日制在校生规模的1.2倍以上。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发改委、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加大职业院校人才引进力度
将紧缺急需技能人才、“双一流”高校毕业到职业院校任教的工科硕士列入我省引进人才指导目录。开通职业院校教师引进“绿色通道”,对世界技能大赛前三名选手、全国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选手、“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等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可由招聘院校自主考核录用入编。中等职业学校公开招聘实习指导教师时,岗位条件可根据实际设置为相应本科毕业生、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或高职(专科)毕业生、高级工班毕业生。职业院校招聘企业高技能人才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可采取灵活招聘方式,免文化考试。鼓励各地开展校企合作引才,符合职业院校人才引进条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可比照学校在编人员享受相关科研政策。支持鼓励行业企业一线优秀技能人才到应用型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兼职任教,开展培训交流、传授技艺等,参与重大工程项目联合攻关。鼓励职业院校从台湾引进全职任教教师,按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完善职业教育支持政策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教育工作职责,完善职业教育政策支持体系。省、市、县(区)政府应当定期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表扬。鼓励各地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专项拨款、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形式,支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信、人社、教育等部门对深度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予以奖补。应用型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要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归集的《职业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明白纸》,用足用好职业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加强与企业对接,促进和保障产教深度融合、校企长效合作。
对于经认定的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政策。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30%的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也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人社厅、国资委,省委编办,省自然资源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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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福建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