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20〕2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连城县福地水库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3 20:09:15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连城县福地水库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闽政办〔2020〕20号








连城县人民政府:

连城县福地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连城县福地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493号)转发给你县,请认真遵照执行。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督促连城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自然资源部关于连城县福地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自然资函〔2020〕49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连城县福地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闽政文〔2019〕110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连城县福地水库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已依法由你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同意连城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51.3933公顷(其中耕地64.8045公顷)、建设用地4.9329公顷、未利用地2.331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58.6572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供地方案中的供地方式依法依规提供,作为连城县福地水库工程建设和“三改”用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切实落实核减的用地(共计核减8.3901公顷,含工程建设区用地0.1303公顷、道路区用地8.2598公顷),进一步完善有关用地方案,节约集约用地。

三、督促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做好与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衔接,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你省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完成土地复垦义务。

自然资源部

2020年4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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