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20〕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3 20:09:26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闽政办〔2020〕10号








长泰县人民政府:

你县上报的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19〕685号)转发给你县,请认真遵照执行。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自然资源部关于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自然资函〔2019〕68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闽政文〔2017〕394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泰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73.1748公顷(其中耕地125.3275公顷)、未利用地92.17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33.5861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3.5815公顷(其中耕地0.116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502.5181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用地。当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按照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反馈制度的有关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报自然资源部。

三、你省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自然资源部

2019年12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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