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20〕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农业复工复产扎实抓好春季农业生产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3 20:20:44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农业复工复产扎实抓好春季农业生产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20〕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与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分区分级管理原则,全面推动农业复工复产,扎实抓好春季农业生产,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福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全面推动复工复产

1.支持企业引工稳岗,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积极措施稳定队伍、连续生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组织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对新招员工开展适岗培训,并纳入岗位职业技能人才培训计划,省级给予培训补助。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分区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十个不放松”“十二个加强”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帮助企业配齐复工复产必要的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组织具有果蔬冷藏储运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开放,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在疫情防控期间滞销的农产品进行冷藏代储,市县两级财政对存储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组织省内具备冷冻条件的家禽屠宰企业,对不具备屠宰能力的本省养殖场户滞销活禽进行屠宰收储,疫情防控期间收购活禽10万只以上的,省级对收储企业按实际收购量每只鸡(鸭)给予2元补助。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6.对2020年第一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省级按销售额1.5%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全力推进春耕备耕

7.抓紧落实146万亩早稻生产任务,积极扩大旱粮作物种植,将优质水稻、旱粮主产区优先纳入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农业产业强镇等项目,省级予以重点支持。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8.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供销社要组织种子、化肥、农药、饲料、兽药等农资经营企业增设服务网点,延伸乡村服务,延长销售时间。支持开展线上销售、送货上门、指导到户,市县两级财政对农资网购配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供销社,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9.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面向小农户开展生产托管服务,特别要针对疫情防控中风险乡镇,组织开展代耕代种等服务,避免因疫情防控影响春耕春播,省级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户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0.省农业农村厅牵头会同福建农林大学、省农科院等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组织开展农业专家“千万服务”行动,选派1500名农业专家牵头组建千支技术服务小分队,深入全省万个乡村开展农业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福建农林大学、省农科院,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挂点包片的办法,深入乡村、山头地块开展点对点服务,及时分析研判情况,落实有针对性的举措,确保完成90万亩植树造林任务。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2.省属国有林场可将森林管护站、护林用房等免费提供给造林绿化作业人员使用,对在3月底前完成植树造林任务的,可以给予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0~20元生活补助奖励。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

13.对疫情期间鲜切花无法上市交易的花卉生产企业,市、县(区)可视损失情况给予每亩不超过500元的补助。地方财力有困难的,可从2020年省级林业经济发展(花卉产业)补助资金中安排。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强化“菜篮子”稳产保供

14.抓紧叶菜扩种,对符合条件的设施蔬菜温室大棚优先纳入省级补贴,确保全省春季新种叶菜80万亩以上。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要采取基地建设补助、价格指数保险等政策措施,提高当地叶菜市场保障水平。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5.加快推进96个万头以上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39个设施蛋鸡新、改、扩建项目,省级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6.各县(市、区)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场标准化建设,全面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派驻官方兽医制度,严格执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规定,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7.加快推进海带、南美白对虾、河鲀等三大品种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建设,支持大黄鱼、鲍鱼、蛤、牡蛎和大宗淡水养殖品种良种繁育基础设施建设,扩大苗种生产规模,加强水产养殖生产技术服务和用药指导,有效保障养殖生产需求及水产品质量安全。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加强金融政策支持

18.对列入全国和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中央、省级的贷款贴息支持;其他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省级以上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其2020年6月30日前新发放的贷款,省级按不高于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50%予以贷款贴息,单个企业贷款贴息补助不超过30万元。将环保达标的年出栏5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列入贷款贴息补助范围,对养殖企业银行贷款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补助时间截至202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9.疫情防控期间,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县级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双控”(即控制业务范围和控制担保额度)标准的担保业务减半收取担保费用,相应减少的担保费收入由省级予以适当补助。对确无还款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强化农业保险风险保障作用,不断提高水稻种植、杂交稻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养殖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积极推进设施种植业、养殖业以及食用菌、茶叶、葡萄、枇杷、莲子、花卉、兔等特色农业保险,落实市县两级财政20%以上保费补贴政策,鼓励市县因地制宜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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