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20〕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漳浦县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方案批复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3 20:20:47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漳浦县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方案批复的通知》










闽政办〔2020〕7号








漳浦县人民政府:

你县2019年度第五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漳浦县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自然资函〔2019〕780号)转发给你县,请认真遵照执行。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自然资源部关于漳浦县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

自然资函〔2019〕78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漳浦县2019年度第五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闽政文〔2019〕123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漳浦县此次申请城市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已依法由你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同意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63.2404公顷(其中耕地46.683公顷)、建设用地7.5743公顷、未利用地12.7280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征收土地83.5427公顷,连同国有土地0.9743公顷,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呈报的用途,用于城市建设。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反馈制度的有关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报自然资源部。

三、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相关土地使用标准等规定供地,并及时将供地结果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四、你省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当地人民政府按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自然资源部

2019年12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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