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19〕4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9〕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年)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年)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着力破解养老服务发展障碍,打通“堵点”,消除“痛点”,增加优质养老服务供给,扎实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持续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60%以上。
(二)服务主体更加多元。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优化养老服务投资结构,社会资本有效投入明显扩大,积极推进各类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民营养老床位占比达80%以上。
(三)服务队伍更加壮大。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岗前及定期培训,全省新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1万名以上,为老服务志愿者达到5万人以上。
(四)监管体系更加有效。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全面建立以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养老服务标准更加规范,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落实规划建设要求。结合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现状和需求,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编制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明确养老设施的建设规模、布局、公益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比例等内容。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清查整改规划落实不到位、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确保到2022年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完善“四同步”工作规则,民政部门要先期介入新建住宅区养老设施规划布点,参与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对老旧小区,当地政府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上养老设施欠账。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民政厅,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落实供地保障政策。对各级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自然资源部门要落实相关划拨用地政策。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各地依法依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民政厅、住建厅、林业局,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有效盘活社会资源。制定《福建省既有建筑改造为养老机构技术导则》,市、县级政府要加大闲置设施整合力度,对企业、政府和事业单位腾退的用地用房,条件适宜的要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各地可采取购买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措施,推动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低偿或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切实降低社区养老服务成本和价格。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民政厅、国资委,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促进农村养老服务提质升级。构建投入多元化、运营社会化、服务专业化的农村养老服务格局,优化重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实施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服务的乡镇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通过改扩建、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人照护单元等形式,逐步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继续加强农村幸福院建设,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不离村的需求,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积极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到2020年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排查出的敬老院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2022年底,实现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60%以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全面落实。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实施适老化改造工程。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鼓励市、县级政府实施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加快老年人家庭、社区适老化改造,从2020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1万户、按每户1000元标准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民政厅、财政厅,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6.发展养老服务专业教育。引导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普通高校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相关专业,按规定落实减免学费、补助生活费等资助政策。继续实施“福彩助学”计划,支持困难家庭子女就读养老护理专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成立养老服务研究机构。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7.促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制定全省统一的养老护理人员基本工资指导标准,2022年前,市、县全面实行养老护理专业高校毕业生“入职奖补”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乡镇(街道)、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鼓励引导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家庭等困难群体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留用率达50%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8.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培训。落实养老服务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开展失能、半失能老人家庭照护者公益培训,省级财政每年补助分级分类培训3000人以上,确保到2022年底前全省培养培训养老院院长300人次、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2500人次、养老护理员5万人次。推动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老人照护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市级人社部门应精准对接当地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将养老护理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对参加培训者按规定提供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人社厅、财政厅,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9.发展为老助老志愿服务。以社区服务为平台、以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以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发展为老助老志愿服务。积极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发展老年社会工作,到2022年,每千名老年人至少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每百张养老床位至少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团省委,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0.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按照国家和省表彰奖励有关规定,鼓励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表彰奖励范围。各级定期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支持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养老从业人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宣传。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民政厅、卫健委、广电局,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
11.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合抽查,健全完善“跨部门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工作细则”工作流程。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行政处罚、抽检结果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公示,并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研究出台《福建省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2.加快养老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发改委、市场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3.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各公办养老机构要优先满足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养老服务需求。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率超过70%。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发改委、财政厅、国资委、卫健委,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4.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符合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养老服务机构从2019年6月1日起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省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5.拓宽养老投融资渠道。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要予以资金支持。探索建立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制度,加大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有效信贷投入。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福建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6.做好养老政策指引和信息公开。2019年底前,市、县级政府要建立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当地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养老服务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以及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和服务标准等信息。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扩大养老服务消费
17.发展长期照护服务。推动建立保险、福利和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整合高龄津贴、护理补贴等,集中补贴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费用。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保障失能失智、残疾等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与补贴等政策相挂钩。推动以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为主要内容的银龄安康工程,推进商业机构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探索开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残联、福建银保监局,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8.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鼓励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可穿戴、便携式监测、居家养老监护等智能养老设备以及适合老年人的日用品、食品、保健品、服饰等产品用品。发展适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在养老机构、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创新产品设计,将老年人急需的康复辅具配置纳入保险支付范围。支持各地建设具有配餐、送餐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央厨房”,全省每年建设10所以上,市、县(区)政府要建立食品经营许可绿色通道。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采取老年餐桌、上门服务等形式,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持续开展养老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发改委、工信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19.优化养老服务支出结构。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稳定的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发展养老事业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老年人口的增长逐步提高投入发展养老事业所需资金占年度财政预算的比例。要保证本级留成的福彩公益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的比例符合中央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全面梳理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提升财政支出精准化水平。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民政厅,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推进医养深度融合。支持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的较大规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较小规模的养老机构可按规范开设医务室,或与附近的医疗机构协议合作。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站或其他医疗设施同址或邻近设置。鼓励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二级医疗机构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或增设养老机构。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开办医养结合机构。到2022年,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老年病科比例超过50%,养老机构和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针对失智老年人的特殊照护需求,支持建立失智老年人照护机构。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民政厅,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1.发展“互联网+养老”。依托“互联网+”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建设养老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要求,推动开展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和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推动养老领域共享经济发展。到2022年,打造100家以上满足养老院管理和养老服务需求、具有智能化管理系统的“智慧养老院”。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发改委、工信厅、卫健委,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2.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到2020年初步形成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鼓励养老机构开展老年教育活动,推进养教融合,丰富住养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发挥省、市、县三级老年大学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指导服务功能,丰富乡镇(街道)、村(社区)老年学校(学习中心)的教育服务形式与内容。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卫健委、人社厅、教育厅,省委老干局,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建立福建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定期检查、通报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工作有关问题,每年至少向省政府报告一次本《行动方案》落实情况。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养老“二十条”措施等政策,将推进养老服务发展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注重分类指导,加快提质升级,完善高质量的养老服务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促进养老服务业与教育、健康、养生、体育、文化、旅游、家政、餐饮、金融、地产等产业融合发展,创新和丰富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与新业态,拓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等新型消费领域,培育一批带动力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和龙头企业。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把养老服务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并列入各地为民办实事项目。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财政补助和遴选相关试点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推进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实。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101413.html
本文关键词: 福建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