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19〕3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9〕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通知》)及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2018〕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滨海湿地保护和围填海管控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
(一)严格新增围填海项目报批。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受理新增围填海项目申请。属于《实施意见》明确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确需围填海的,项目建设主体通过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用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立项依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依据、海域使用申请、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含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利益相关者协调处置方案等。项目用海申请材料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报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改委严格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按照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
围填海项目同时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和新增围填海的,按照新增围填海的审批程序办理,同时还需提交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明确的相关材料。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做好围填海管理政策衔接。《通知》下发前已受理,但未取得用海批复或未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围填海项目,终止审批或出让程序。其中,属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的,按照《通知》要求重新办理用海报批手续。2018年之前已安排但尚未核减的地方围填海计划指标一律作废。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三)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自然资源部通报的围填海现状调查统计结果,结合国家2017年围填海专项督察情况,形成围填海现状调查报告,确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并结合生态评估情况,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于2019年11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处理方案应明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产业准入、生态修复、违法查处、责任追究、任务分工、保障措施等内容。省自然资源厅汇总形成全省围填海现状调查报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和处理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严格限制围填海用于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及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
在全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报自然资源部备案之前,对选址在已填海成陆区域且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近期和中期投资建设项目,各地应按照“成熟一个、处置一个”的原则,加快处理。处理工作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执行。
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在每季度第三个月5日前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进展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在每年12月15日前汇总全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年度处置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
(四)依法处置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围填海项目。对纳入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且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围填海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相关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依照《围填海项目生态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等,开展生态评估,编制生态评估报告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
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除。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制定具体围填海项目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理方案内容主要包括:生态评估结论;生态保护修复目标、措施和实施计划;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区域内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或区域开发利用计划,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情况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衔接情况,区块功能定位、拟建项目分布等;违法违规用海查处情况或查处工作安排;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工作安排等。相关附件包括:拟建项目清单或区域开发利用计划(平面布置图);生态评估报告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处理方案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严格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处理方案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并函复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海手续。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
(五)妥善处置已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围填海项目。《通知》下发前已完成围填海的,沿海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节约集约利用,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已批准但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确需继续围填海的,要坚持生态用海,优化围填海平面设计,尽可能减少占用岸线资源,科学合理确定围填海面积,按照要求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严格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
(六)规范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审批。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用海审批权限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执行。属国务院审批权限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上报材料应明确审查意见并附生态评估、相关处置工作情况报告等,经省政府同意后,按照程序报自然资源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单个建设项目且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处理方案与用海申请一并报送。属省政府审批权限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省自然资源厅及时向自然资源部备案。严禁各地化整为零、分散上报围填海项目。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
三、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七)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和措施,全面清理非法占用红线区域的围填海项目。在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内,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围填海项目,不予办理手续;已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围填海项目,原则上应中止,确无法中止的,拟从事的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红线管控要求,鼓励逐步有序退出。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
(八)加强滨海湿地保护。全面加强闽江河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龙江口红树林省级自然保护区、东山珊瑚礁省级自然保护区、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漳州滨海火山地质地貌遗址等现有沿海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将东山湿地等亟需保护的重要滨海湿地和重要物种栖息地纳入海洋特别保护区,加强对典型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林业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海洋渔业局
(九)强化滨海湿地整治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加强滨海湿地整治修复。坚持陆海统筹,实施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强近岸海域综合治理,从源头上控制和改善滨海湿地环境质量。加快实施厦门、平潭等“蓝色海湾”生态修复工程,启动实施莆田“蓝色海湾”生态修复工程。已完成围填海的,要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新增围填海的,要按照要求同步实施生态修复。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
(十)严格海岸线保护。严格保护包括优质沙滩、典型地质地貌景观、重要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等所在的海岸线。全面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列入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确保到2020年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要求。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
四、建立长效机制
(十一)健全调查监测体系。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对包括滨海湿地在内的全省湿地进行逐地块调查,并建立动态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滨海湿地及自然岸线动态变化。按照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规程、标准,重点对国际、国家、省重要湿地名录中的湿地,开展监测评价工作。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及其他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二)严格实行用途管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推进省级、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沿海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海洋功能区划。坚持陆海统筹,将海洋资源保护特别是滨海湿地保护、海洋空间开发利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统筹安排,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敏感、自净能力弱的海域实施围填海行为,严禁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在滨海湿地布局,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
(十三)完善执法监管体系。加强围填海情况监测,加大海洋执法力度,强化岸线巡查和疑点疑区核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海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对重大违法用海案件挂牌督办,依法追究责任。对经批准的围填海项目,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动态掌握实施进展,防止擅自变更用海方式、扩大用海范围。对完成围填海的,督促海域使用权人限期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海洋执法部门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四)落实地方主体责任。沿海各市、县(区)是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认真对照本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加快依法分类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实现海洋资源严格保护、有效修复、集约利用。对涉海的自然资源领域专项督察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严格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五)强化部门齐抓共管。省直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保护滨海湿地、严格管控围填海的意识,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认真落实加强滨海湿地保护和严格管控围填海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及海洋执法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根据部门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沟通协作,形成管理合力,加大保护和管控力度,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交通运输厅及海洋执法部门等
(十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积极成效;强化舆论引导,提升全社会保护滨海湿地、科学规范用海意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保护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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