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办〔2020〕16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办〔2020〕16号
为深刻吸取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防控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发展水平,为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绚丽篇章提供安全保障。
二、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一)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落实《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和《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等规定,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以下简称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水平。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专业化工园区和有关产业集聚区(以下统称化工园区)实施精准排查评估,分类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一企一策”“一园一策”开展整治。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回头看”,依法停产整改一批、转产退出一批、搬迁改造一批、关闭取缔一批。由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认定、公布化工园区名单,对高安全风险和较高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限期整改提升。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二)持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明确化工产业发展定位,建立规划编制协调机制,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推动化工产业退出、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及时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严禁承接已淘汰落后产能。
(三)严格落实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化工、石化和化学制药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完善地方标准。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四)强化城市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统筹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合理布局相关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严格管理城区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设备设施,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三、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一)严格安全准入。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进行改建、扩建(涉及环保、安全、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原则上不再核准(备案)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的项目,高新技术化工产业项目,涉及环保、安全、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由省市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审查等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危险化学品企业内部改造、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行业专业资质甲级设计单位确认。加强新开发化工工艺安全性审查。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毒性鉴定评估和登记,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严禁投入生产。
(二)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应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重大危险源应实现在线监测监控;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其中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还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加强油气管道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推广使用罐式集装箱,开展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严格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等配套储存场所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区域安全管理。按照《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认真排查安全风险,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三)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深入开展危险废物排查。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大对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标准,落实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开展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各地要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处置能力排查。鼓励石油开采、石化、化工、焦化、有色等产业基地、大型企业集团,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理设施。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一)强化法治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责任追究。严格落实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认真执行《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要求不落实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职并作出安全承诺,对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实施职业禁入。落实《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三)强化激励措施。支持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对一、二级标准化达标和双重预防体系有效运行的企业,同等条件下在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依法适度调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费率。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五、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一)提高科技与信息化水平。建设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及装备研发。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和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监管系统建设。建成应急管理部门与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联网的远程监控系统。
(二)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的准入要求。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扶持一批化工相关技工院校,依托化工企业、化工园区和相关职业院校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知识纳入相关高校化工与制药类专业核心课程体系。
(三)规范技术服务协作机制。鼓励化工园区和重点企业建立化工专业技术团队。完善专家技术服务规范,分级分类开展精准指导帮扶。加强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覆盖,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安全技术服务。
(四)加强救援队伍建设。统筹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力量,建设应急救援基地。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建设省级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督促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工艺处置队、专职消防队建设,及时处置初期灾害事故。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企业专兼职救援人员共训共练,提升协同救援能力。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南,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围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法定责任,深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纳入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开展科普宣传,支持建设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舆论引导,结合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普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
六、强化安全监管能力
(一)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将涉恐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纳入国家安全管控范围。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在相关安全监管职责未明确部门的情况下,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管兜底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完善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加强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
(二)健全执法体系。完善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有化工园区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应急管理部门具有化工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应不少于4人。
(三)提升监管效能。对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新进人员严格把关,突出专业素质,择优录用;通过公务员聘任制方式选聘专业人才,到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严格落实监管执法人员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复训不少于2周等规定。建立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监管执法人员到大型化工企业岗位实训制度。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属地监管有关规定,对辖区内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对同一企业确定一个执法主体,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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