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19〕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关于全省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关于全省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9〕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应急厅制定的《全省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2日
全省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省住建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公安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应急厅
为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认真吸取福州“2•16”房屋坍塌事故教训,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决定全面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行业主管、市县主责、乡镇(街道)落实的原则,突出房屋安全问题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疏堵结合,有力有效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严肃追责问责,坚决遏制房屋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我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为期一年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集中力量摸底排查、处置整治。3个月内整治、化解一批重大房屋安全隐患;一年内基本消除重点区域的房屋安全隐患。各市、县要创造条件,争取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推动集中连片旧屋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改善城乡面貌。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2月28日前完成)
各市、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次整治专项行动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具体任务、行动要求和职责分工,同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微信等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发动,推行媒体公示制,定期公布排查整治情况,及时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强大舆论声势,提高群众建房和使用安全意识。3月5日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将动员部署情况及实施方案报送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住建厅)。
(二)摸底排查(5月31日前完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业主自查,乡镇(街道)排查,市、县抽查的方式,对全省房屋安全隐患开展全覆盖集中排查。
1.排查重点。坚持七个重点“不放过”:
(1)建设年限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经鉴定的危房;
(2)未按规定审批、无专业设计、无专业施工、无竣工验收的房屋(含厂房);
(3)擅自加层、改扩建的房屋;
(4)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自建房;
(5)用于出租特别是群租牟利的自建房;
(6)擅自改变功能作为居住使用的厂房;
(7)池塘、河道、高边坡回填等软弱地基上的自建房。
特别是位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周边等重点区域,未经审批、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用于经营的自建房,要作为本次排查整治的重中之重。
2.排查步骤。
(1)自查自纠。业主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3月31日前,村(居)委会要组织业主对照排查标准进行自查,填报相关信息,整改自查发现的隐患,并将自查整改情况和自查表报告乡镇(街道)。
(2)乡镇(街道)排查。排查与业主自查自纠工作同步开展,要逐幢对房屋是否经过专业的设计、施工,是否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是否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3)市、县抽查。市、县要实地组织抽查,并利用卫片航拍技术,将重点区域排查结果在卫片编号标记,实行比对核查。
3.排查方法。排查工作应以公安机关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信息为基础,抽调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县要发动群众参与,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核实的举报线索坚决予以查处,并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4.立卡建档。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全部录入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隐患排查、跟踪处置全过程留痕,实现对整治专项行动的信息化闭环管理。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排查结果应经属地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确认签字后于6月上旬上报设区市政府和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处置整治(2020年2月29日前完成)
1.按照有安全隐患的房屋“零容忍”,人民群众住房安全有保障的要求,本着“急的先查先治”原则,各地对排查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要抓紧彻底整治。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各地要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加固的,立即予以加固。
2.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周边安全的房屋,特别是擅自加层的、砖混的、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的房屋,要边查边清,未能提供安全性证明的,要及时责成业主和使用人停止使用,立即撤出居住人员,腾空封房,责令限期拆除,排除隐患。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乡镇(街道)要责令业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各级住建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提供安全性鉴定单位名单,供业主选择。
3.对业主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可按照《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依法强制执行,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等措施。乡镇、街道要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居住人,引导疏导撤离,属于出租房屋居住人的,地方政府要妥善处理居住人员的居住问题。对将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特别是无证无照从事经营的,要依法进行查处。以暴力、威胁、恐吓干扰排查整治行动,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对业主和使用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省政府专项行动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共同做好指导督促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做好人员和经费保障,成立由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动员部署、检查落实,亲自进村入户了解情况,亲自组织推动拆除并严查责任,对影响恶劣的要较真碰硬,形成震慑。各地要结合“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两违”综合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统筹推进专项行动。
(二)强化督促检查。专项行动实行包片负责制,其中省住建厅负责包片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莆田市、泉州市,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厦门市、漳州市,省公安厅负责宁德市、南平市,省应急厅负责三明市,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龙岩市,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也应建立包片制度。省、市、县三级要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检查方式,开展明察暗访,可以聘请专家、有经验的退休干部参加。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和进展缓慢的市、县(区)由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行挂牌督办,对重点隐患实行清单式管理,限期整改,逐一销号清零。
(三)强化纪律保障。各地、各部门要主动作为,奋勇担当,以铁的纪律抓好工作落实,绝不允许推诿扯皮、被动应付,不得以罚代批。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铲除排查发现的黑恶势力和保护伞。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四)强化技术保障。省里制定统一的排查标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信息网公布,供各地排查参考使用;开展在线咨询,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各地、各部门在此次行动中,要注重运用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多管齐下,综合施策,推动解决疑难问题和重大矛盾。
(五)强化长效管理。坚持疏堵结合,加快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周边保障租赁房建设,切实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建立健全网格化巡查、规划设计引导、建材管控等制度,加强源头防范。推动“多规”衔接,保障村民建房用地及用地指标要求,强化规划管控,简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程序。住建、房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房屋租赁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建立全省统一的房屋租赁信息服务监管系统,与公安机关外来人口出租登记信息系统联网。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季度整治落实情况报送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呈报省委和省政府。
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省住建厅:0591-87606536,87609203,87605193
省自然资源厅:0591-87600023
省农业农村厅:0591-87856122
省公安厅:0591-87093315
省应急厅:0591-87513416
省市场监管局:0591-63097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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