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19〕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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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
闽政办〔201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5部省政府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5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5项证明事项。
对列入取消清单的证明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涉及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将按规定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
附件:
1.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9日
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 方式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
1 | 批准组织机构成立的文件 | 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第七条 各组织机构在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到核准其登记或批准其成立的管理机关同级的代码主管部门申办代码证书,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批准其成立的机关批文、社团组织登记证书。 | 取消 |
2 | 组织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证明 | 换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第九条 组织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并交回原发的代码证书;代码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核准并换发代码证书。 | 取消 |
3 | 代码证书遗失或毁损证明 | 补办代码证书 | 《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第十条 代码证书遗失或毁损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提交有关证明和申请补办代码证书报告;代码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对原代码证书公告无效,并予以补发代码证书。 | 取消 |
4 | 组织机构终止证明 | 办理代码证书注销 | 《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原组织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和代码证书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代码手续;代码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收缴原发的代码证书,并注销其代码标识,开具代码注销证明,并公告注销。一经注销的代码标识,不得重新赋予其他组织机构。 | 取消 |
5 | 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 | 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 《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 通过政府内部核查或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核验。 |
6 |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变更证明 | 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 《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通过政府内部核查或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核验。 |
7 | 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 | 境内企业的产品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 | 《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十条 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 根据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关于调整境外码备案业务流程的通知》(物编中心函〔2015〕48号)的要求,该业务已统一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受理。 |
8 | 资信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第十四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设计平面图;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前款第二项材料应附具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
由申请人出具书面承诺。 |
9 | 骨灰去向证明 | 丧事承办人向殡仪馆领取骨灰 |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十六条 骨灰处理应当尽量少占地或者不占地,提倡播撒、深埋、植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需保留骨灰的,可凭遗体火化证存放或埋葬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骨灰堂(楼、塔)或公墓。丧事承办人向殡仪馆领取骨灰时,应提交骨灰安放(安葬)证等骨灰去向的有效证明。禁止将骨灰埋葬在非公墓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取消 |
10 | 制造单位委托代理销售电梯的证明材料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 | 销售进口电梯备案 |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第十条第三款 销售进口电梯的,电梯销售者应当持制造单位委托代理销售电梯的证明材料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向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1条的规定,进口电梯,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前告知。 |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
1 | 工作年限证明 | 办理参保职工养老保险费政策性补缴年限及标准确认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新参保企业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1〕231号)第五条 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主以及其他自谋职业、流动就业人员工作年限,按其领取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的从业时间认定。 | 取消 |
2 | 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审核 | 《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闽政办〔2012〕32 号)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所在地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七)股东基本情况,主要内容是: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含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等)、经营情况、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工商企业登记情况表、人行信用报告、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关联企业名单、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住所、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人行信用报告、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出资人自有固定住所的证明材料;第二十条 达到开业条件的,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提出开业申请。开业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四)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及拟任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从业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相关材料。 | 通过政府内部核查或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核验。 |
3 | 未就业证明 | 生育保险报销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第六条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 采取书面告知承诺方式。 |
4 | 纳税额证明 | 申报福建省政府质量奖 |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闽政〔2018〕3号)第十二条 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填写《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纳税额证明,并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寄送所在地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质量行政主管部门。 | 通过政府内部核查或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核验。 |
5 | 企业提供有关部门和有资质的社会第三方机构等出具的证明材料 | 企业申报福建名牌产品 | 《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闽政〔2018〕6号)第十四条 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福建名牌产品申请表》并提供有关部门和有资质的社会第三方机构等出具的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地县(市、区)质量行政主管部门。 | 由企业自我申报相关经济指标,出具书面承诺,并附该企业已有的相关材料(如审计报告、企业财务报表、企业统计年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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