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20〕5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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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0〕5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0〕5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统筹推进我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加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为重点,以落实产权主体为关键,以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为基础,加强监督管理,注重改革创新,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基本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保护力度明显提升,全市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较为完善、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得到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

1.创新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实现形式。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工作实施方案。总结大足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经验,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

2.推进承包土地、宅基地“三权分置”。落实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推动土地经营权入股、抵押贷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市农业农村委牵头)

3.统筹设立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使用权。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中体现地下空间规划设计要求,加强地上、地表和地下的规划统筹。探索建设用地立体空间开发利用方式。依法将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地下使用权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

4.完善矿业权管理机制。探索合理延长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期限,分类设定采矿权有效期及延续期限,完善与矿业权设置相匹配的土地使用权供应机制,加强探矿权、采矿权授予与相关规划衔接。建立健全采矿权抵押备案制度。(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

5.完善水域滩涂养殖权利体系。开展水域滩涂养殖权利体系和实现形式研究,理顺水域滩涂养殖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加强水域滩涂使用权登记管理。(市农业农村委牵头)

6.理顺地热水、矿泉水取水权与采矿权关系。开展专题研究,完善地热水、矿泉水开采审批流程,加强地热水、矿泉水取水审批与采矿许可审批衔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市水利局配合)

(二)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

1.探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行使机制。选取部分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研究提出市级、区县级代理行使所有权资源清单,明确委托实现形式。(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市林业局等配合)

2.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优化我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完善市级、区县级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结构,加大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力度。(市财政局牵头,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配合)

3.落实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等,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稳步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市农业农村委牵头)

4.保障自然资源资产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在市场准入、资源配置、供后监管等方面,充分保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自然资源资产、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三)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

1.建立自然资源分类标准和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开展自然资源分类标准研究,为国家制定自然资源分类标准提供重庆经验。构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标准体系、技术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组织体系。(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市水利局等配合)

2.继续推进自然资源调查。适时开展自然资源基础调查,每年开展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监测,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自然资源普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

3.开展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评价。继续做好自然资源实物量清查统计工作,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管理应用研究,探索各类自然资源价值量核算和评价,探索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

4.推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和共享。组织开展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发布,及时推送相关调查监测数据,实现调查监测成果数据部门共享。(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市水利局等配合)

(四)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1.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机制。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相关要求,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重点推进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重点国有林区、湿地、大江大河等重要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市水利局等配合)

2.提升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水平。推动城镇地区存量登记数据更新汇交,提高增量数据质量。建立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市水利局等配合)

(五)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

1.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一张蓝图”。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

2.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管控。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对国土空间实施统一管控,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高质量完成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纠错机制试点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3.科学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研究论证我市设立国家公园的可行性,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严格落实国家自然保护地内特许经营制度。推动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取水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特许经营权退出和分类处置工作。(市林业局牵头,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配合)

4.加强河道水域岸线管控力度。公布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河道名录,划定河道管理范围,规划岸线保护和利用功能区,制定河道自然岸线管控指标,合理规划河道砂石资源可采区、禁采区和保留区。(市水利局牵头)

5.完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建立健全破坏自然资源资产行为的预防和制止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配合)

(六)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

1.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落实我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要求,适时出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改革实施方案,健全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政策体系。规范完善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机制,调整与竞争性出让相关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方式。完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开展取水工程(设施)登记核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牵头)

2.开展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探索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和资产审核制度。适时更新城镇基准地价,公布城镇标定地价,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

3.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标准和产业准入政策。研究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地方标准体系,健全各类产业的用地标准和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的产业准入政策。完善各类自然资源供应公告和合同文本。(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市林业局等配合)

4.规范自然资源资产市场化运行机制。制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意见。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健全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机制,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市场信用体系。(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七)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

1.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启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总体规划编制,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试点。编制我市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专项规划。(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探索建立以生态系统(区域)为单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机制,研究出台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土地复垦指标交易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指导在建矿山企业有序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

3.探索建立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坚持“谁破坏、谁补偿”原则,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适时调整征收标准。开展生态类“地票”试点,深化“林票”制度改革,稳步推进森林覆盖率横向生态补偿,实施区县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和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牵头)

(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

1.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监管机制。发挥人大、行政、司法、审计和社会监督作用,实现对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全程动态有效监管。定期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并接受监督。做好自然资源信息主动公开目录编制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

2.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考核评价机制。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审计局牵头)

3.强化自然资源资产督察执法。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资产监管督察工作方式、方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选取部分区县开展城镇开发边界遥感督察,严肃查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领域重大违法案件。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平台,健全执法、司法机关协作机制。(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检察院牵头,市公安局等配合)

(九)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规体系。

1.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清理。清理涉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修改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保护的规定。(市司法局牵头,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配合)

2.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立法工作。有序开展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法规的修订工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相关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增设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相关学科方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教委牵头,市司法局配合)

3.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优化自然资源资产审判专门化工作机制,构建自然资源资产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协同审判机制。适时公布严重损害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典型案例。(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必须坚持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推行,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地生效。依托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制度改革专项小组现有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强跟踪督办,主动与国家有关部委对接,积极跟进国家层面改革任务落实情况,有力推动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二)统筹推进试点。

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具体内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开展探索、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充分积累实践经验。着力抓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等试点工作。

(三)积极宣传引导。

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系统阐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基本思路和重点任务。利用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知识,强化生态保护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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