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20〕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统筹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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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统筹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20〕2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征地统筹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20〕2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全市征地统筹费收缴标准统一调整为:经营性用地每亩6万元,工业用地每亩2万元,其他用地每亩6万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明确的征地统筹费收缴标准停止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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