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18〕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中暂时调整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中暂时调整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决定》
渝府发〔2018〕5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中
暂时调整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决定
渝府发〔2018〕5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依法顺利实施,经2018年11月9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暂时调整《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等5件政府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见附件)。相关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渝府发〔2018〕43号)的规定开展。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有关改革要求和法律法规调整情况,及时对本区县(自治县)、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要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防止“一放就乱”。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中暂时调整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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