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18〕4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18〕4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18〕4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在我市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证照分离”改革要突出照后减证,能减尽减,能合则合;做到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坚持依法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工作目标
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国务院确定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4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实施机关、改革方式及改革举措见附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重庆自贸试验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璧山高新区在前期开展试点工作基础上,按照国发〔2018〕35号文件和本方案的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三、改革任务
(一)分类改革涉企行政审批事项。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4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责任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备案。有关部门要逐项制定相应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责任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3.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要逐项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向申请人提供,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责任单位: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4.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对优化准入服务事项,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精简材料、压缩时限、减少环节、下放权限,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公开办理进度,推行网上办理、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和“四办”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逐步实现“全渝通办”,提升审批服务效能。(责任单位: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
1.厘清监管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保留的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对改为备案的事项,由原行政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要针对改革事项逐项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责任单位: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2.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统一规范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完善随机抽查系统,推广部门随机联查工作,推进抽查检查信息集中归集和全面公开,逐步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明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责任,探索监管履职标准,创新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推动基层监管人员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3.加强协同监管。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建设全市大数据监管平台,逐步形成市场主体空间全景画像。完善信用风险分类打标,畅通部门协同监管路径,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建立监管对象诚信档案,完善“信用承诺制”和“红黑名单”制度,深化信用信息在实施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评优评先、资质认定等工作中的应用,构建“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信用激励和约束格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4.探索审慎监管。按照鼓励创新、优胜劣汰的原则,对创新发展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强跟踪了解、深度研判,采取更为包容的审慎监管措施,形成既宽松又规范的创业环境。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特点,量身定制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和标准规范,对符合发展方向但出现问题苗头的,要及时引导或纠正;对存在较大潜在风险,可能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后果的,要及早发现问题、果断采取措施;对以创新之名行违法之实的,要予以严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5.构建多元共治。指导督促市场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用公示等主体责任。推行产业聚集区自主管理模式,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服务机构在鉴证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社会监督作用。支持各类行业协会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开展信用评价,建立行业诚信体系。畅通公众知情、参与、监督渠道,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三)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1.推进平台互联。“证照分离”改革的数据交换依托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平台)进行,现阶段主要采取市级传输方式,市级有关部门要改造优化信息系统,于2018年11月10日前实现与市共享平台的互联对接。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要根据市-区县共享平台体系建设进程安排,于2019年6月30日前实现与市共享平台的互联对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市级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2.完善信息归集。加快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目录归集,纳入《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统一管理。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明确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3.实现信息共享。加快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依托市共享平台实现全市范围内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市级部门、各区县政府)
4.实时推送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市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实时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推送至市共享平台,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市共享平台获取数据信息,并根据经营范围等关键词,提取涉及本部门业务的相关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各行政审批部门办结行政审批或备案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市共享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部门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归集于市场主体名下,并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进行确认后,颁发给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多证合一”改革后,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和事项更加丰富,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许可证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特定市场主体的凭证。这类市场主体需持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要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将“证照分离”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按照“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的原则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五)强化法治保障。
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106项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立法工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对行之有效的改革创新成果,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出立法修法建议,夯实改革法治基础,依法实施改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推进,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推进实施。有关市级部门、区县政府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由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统筹协调,分解改革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二)完善配套制度。市级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逐项制定或完善出台改革行政审批方式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具体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于2018年11月10日前报市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审批服务窗口、网站、媒体等各种媒介,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公众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狠抓工作落实。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和单位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有关市级部门和区县政府推进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证照分离”改革责任落实到位的典型事例要予以表扬;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的要严肃问责。
附件:重庆市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
附件
重庆市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
(共106项)
序 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改革方式 | 改 革 举 措 | |||
直接 取消 审批 | 审批 改为 备案 | 实行 告知 承诺 | 优化 准入 服务 | ||||
1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 | 市公安局 | √ | 1.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规定。 | |||
2 |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 | 交通运输部 | √ | 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有关规定。 | |||
3 |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国家药监局 | √ | 1.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 | |||
4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区县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
5 |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 市电影局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
6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市新闻出版局、区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 |||
7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市新闻出版局、区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 |||
8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市新闻出版局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 |||
9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市新闻出版局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 |||
10 |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市新闻出版局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或《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 |||
11 |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 市市场监管局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备案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予以备案。 | |||
12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 市药监局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3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市城管局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4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5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区县公安机关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6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8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市民政局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9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20 | 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21 | 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22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市市场监管局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23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市文化旅游委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4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市文化旅游委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5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市交通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6 | 港口经营许可 | 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8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9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0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1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市文化旅游委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2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市文化旅游委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3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4 | 拍卖业务许可 | 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5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市文化旅游委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6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市文化旅游委、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7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市文化旅游委、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8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重庆海关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9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海关总署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0 |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市财政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1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区县财政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2 |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 | 市农业农村委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3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 | 市卫生健康委、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4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 市卫生健康委、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5 |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 自然资源部、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6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区县燃气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7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区县体育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8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市发展改革委、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9 |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0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 市新闻出版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1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市新闻出版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2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市金融监管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3 |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银保监会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4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市商务委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5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市商务委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6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国家电影局、市电影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7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市文化旅游委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8 | 设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 市文化旅游委、区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9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市药监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0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 市市场监管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1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 市市场监管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2 | 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已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3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 市药监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4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市市场监管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5 |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 市药监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6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 市药监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7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 市药监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8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 市药监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9 |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 区县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70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区县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1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 市药监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2 |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 国家药监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3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市场监管总局、市市场监管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市场监管总局、市市场监管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5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农村部、市农业农村委、区县农业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6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局、区县公安机关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7 |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市公安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8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 商务部 | √ | 1.采取便民举措,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 |||
79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0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应急局、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应急管理部、市应急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3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4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应急管理部、市应急局、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6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 市城管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7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市经济信息委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8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9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市卫生健康委、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 |||
90 | 医师执业注册 | 市卫生健康委、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1 |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 国家统计局、市统计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2 |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 交通运输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3 |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4 |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5 | 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 | 市药监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6 |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 市药监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7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市场监管总局、市市场监管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8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市新闻出版局、区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9 |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 | 市新闻出版局、区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0 |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市新闻出版局、区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1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市新闻出版局、区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3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 区县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推行国土、规划、海事、水利、航道部门并联审批。 | |||
104 | 药品进口备案 | 市药监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5 | 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 市药监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6 | 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许可 |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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