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18〕5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保缴费政策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4 06:03:1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保缴费政策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的通知》










渝府发〔2018〕5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保缴费政策

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的通知

渝府发〔2018〕5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自2001年12月实施以来,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参保范围稳步扩大,总体运行平稳有序,对推动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保(以下简称大额医保)缴费政策,实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进一步释放用人单位活力和动力,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医保权益。现将有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大额医保缴费调整。

用人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保费,即取消用人单位为其退休人员缴纳费率为1.5%的大额医保费。

(二)关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的调整。

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由“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下称上年度社平工资60%)。为保障合理衔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按其原基数执行并锁定划入金额,待上年度社平工资60%上涨并达到该基数后,统一执行上年度社平工资60%。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锁定时点为2018年12月份。

(三)关于用人单位出现医保欠费,其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调整。

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年限后,其职工医保待遇不再与用人单位缴费挂钩,即缴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不再因用人单位欠缴医保费而中断其享受医保待遇。

二、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大额医保缴费政策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中,已缴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其大额医保缴费标准由“当年缴费标准的1%”调整为“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大额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致”。

三、有关要求

调整我市职工医保政策,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既是医保制度的自我完善,也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协调配合,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医保、财政、经济信息、退役军人事务、国资、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本通知执行工作的指导,确保政策调整稳妥有序实施。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政策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落实到位,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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