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18〕5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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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8〕5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8〕5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强化培训服务,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努力优化营商环境。落实降低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扶持政策,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保费费率等降费政策,落实企业就业创业扶持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工商联等)

(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国资委、重庆市税务局等)

(三)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等)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四)优化创业融资环境。大力推进创业促进行动。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按规定合理提高贷款额度上限或贴息比例,提高部分的贴息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等,各区县政府)

(五)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加快推进市场化、专业化的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微企孵化园、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创业载体建设,2019-2020年每年提供免费青年创业工位5000个,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按规定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绩效奖补。(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各区县政府)

三、促进重点群体就业

(六)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大力实施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确保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年底就业率达到90%以上,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留渝就业创业。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实名制信息衔接和就业创业定制服务计划,分类确定就业创业服务清单,搭建见习、培训、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创业项目推介等就业信息服务共享平台。加强对“慢就业”毕业生的关注和引导,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帮助更多青年人融入就业市场。从2019年起,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团市委等)

(七)推动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推动返乡创业园区建设,支持多渠道就业创业。完善农民工职业培训项目管理体制,提升家庭服务业吸纳农民工就业的数量和质量。结合乡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返乡农民工安排公益性岗位进行过渡安置。对因就业困难滞留城市的农民工,由属地政府做好就业、培训、维权等各项工作。大力推动就业扶贫,通过就业扶贫车间、帮扶转移就业、扶持创业、提升技能等措施拓宽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渠道。深入推进鲁渝劳务扶贫协作,加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以工代训补贴力度,鼓励贫困劳动力赴鲁就业。依托我市铁路建设及运行服务开发就业岗位,实施铁路就业脱贫,推动铁路沿线区县贫困大学生和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切实加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帮扶力度。做好残疾人、困难妇女等群体的就业创业工作,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扶贫办、市妇联、市残联等,各区县政府)

四、积极实施培训

(八)支持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根据培训工种紧缺程度和培训成本予以适当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九)完善失业人员培训政策。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含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残疾人、去产能企业职工等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每人每天50元的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生活费补贴直补个人,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最长不超过30天,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等)

(十)大力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推行企业新型(现代)学徒制度,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加快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队伍。面向市场建立健全技能培训与产业需求变化联动预警机制、培训课程动态调整机制、资金投入与培训效果评估挂钩机制,通过校企合作共同制定教学计划等方式,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用性。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并依法缴费3年以上放宽至依法参保缴费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等,各区县政府)

五、强化就业帮扶

(十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完善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按规定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力度,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按规定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实施分类帮扶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等,各区县政府)

(十二)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

(十三)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等,各区县政府)

六、落实各方责任

(十四)落实区县政府主体责任。各区县政府要切实落实促进就业创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统筹做好辖区内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十五)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市人力社保局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创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和补贴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市财政局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要切实发挥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定期调度相关工作,加强就业形势研判,制定失业风险应对预案。要健全就业目标责任制和考核监督机制,对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激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十六)加强政策宣传和精准服务。各区县、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按照“全渝通办”的要求,优化流程,精简证明,确保各项政策规范便捷地惠及服务对象。(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十七)引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妥善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要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技能,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要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扩大就业创业的合力。(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资金纳入就业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区县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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