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18〕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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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18〕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18〕1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和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与做法,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简政放权、依法监督、公正透明、权责一致、社会共治的原则,把制度创新作为核心任务,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经验作为基本要求,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起来,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与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以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重点,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到2018年年底,通过改革试点,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创新政府监管方式,从根本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构建形成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

二、主要任务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设,加强与商事制度改革联动,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市场准入机制、行政审批制度、综合监管体系以及法律法规等。

(一)建立健全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的市场准入机制。

坚持放管结合,切实维护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通过改革试点,提出调整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建议。

1.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限制准入事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2.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调整程序。对由地方性法规规定设立、未列入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范围的市场准入事项,进行研究梳理,设定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保留原有准入事项和准入方式。对其他未列入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准入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结合我市实际,对确需保留或调整的准入事项,由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3.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商事登记制度,提高负面清单之外准入事项的便利化程度。深化“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推行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开放全市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网上查询比对系统,实现企业名称“自主选择、即查即得”,提高名称登记便利化。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并行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健全完善普通注销登记制度与简易注销登记制度相互补充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二)建立健全权责统一、规则透明、办理高效的行政审批制度。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行政审批方式,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

4.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准入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为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可将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5.推进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当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不符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必要时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6.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的限制准入类事项,逐项编制《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和《行政审批业务手册》(以下简称业务手册),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办事指南要把办事的具体条件、要求,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让申请人一目了然,一次准备好所需申请材料。依法向社会公开办事指南,探索建立办事指南社会公开评价、动态完善制度。业务手册要明确审查内容、审查规范、审查方法和判定标准等,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

7.推进行政审批网上办理。扩大网上预审当场受理、当场发证的范围,创新网上告知、公示、咨询、查询、反馈等网上服务方式,培育网上办事服务理念和习惯。以互联网思维,再造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扩大并联审批范围,创新网上服务模式,综合施策,确保行政审批公开、透明、高效运行,逐步实现审批事项“一网办通”“全渝通办”。

8.加强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对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具体执行情况,开展实时监控、预警纠错、效能评估、满意度调查等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中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协同监管、信息共享、社会共治的综合监管体系。

加强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企业首负责任制,探索建立信息互联共享、部门监管协同、诚信自律结合、行业社会共治、风险预警及时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内外的事项均放得开、管得住。

9.以信息互联共享为基础,实施协同监管。以“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为原则,进一步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探索完善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市场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履行“双告知”职责,推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实现登记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优化政府监管资源配置,整合市场监管机构,推广综合执法模式,减少监管层级,提高协同监管效能。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探索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相关监管部门一次性完成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提高检查效能,降低企业成本。建立健全向监察机关等第三方机构投诉的机制,严肃投诉处置。率先建立并实施监管部门对重点领域的联合惩戒制度,实现监管对象“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10.以诚信管理为手段,实施分类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市场主体诚信情况,分为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加快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重点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商贸、金融、税务、价格等领域加强信用记录建设,并做好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的有序对接。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制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优化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探索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行政许可等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者实行市场禁入。加快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推动征信服务业发展。

11.以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为依托,实施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督。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自治自律,推进行业自律,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规行约和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社会团体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监督会员遵守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监管部门可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检查、检验、检测。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在鉴证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权益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畅通公众知情和参与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强化舆论监督。

12.以风险防范为底线,实施动态监管。建立风险防控基础制度体系,完善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制度,定期开展风险点梳理排查、风险巡查。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市场准入事项,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探索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时采集和监控监管对象的信息及情况,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建立安全审查监管追责机制。优化风险告知提示方法,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全过程监管。

(四)调整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配套的法规政策。

全面深化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投资管理体制、法规体系等方面改革,做好与现有政策体系衔接,依法推进各项改革举措。

13.调整完善产业、投资等领域的政策。按照国家部署,加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的衔接。如需暂时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实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适时修订和发布实施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最大限度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与内资企业适用相同的核准或备案程序。

14.调整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清理涉及市场准入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我市设定但未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应予取消,并提出修改、废止相关规定的建议;经研究确需保留的,由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对需要修改、废止的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经研究论证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流程管理、预警预报、信息反馈、动态绩效考核等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改革试点取得实效。市政府各部门要定期逐项报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具体实施情况,以及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建议。

(二)做好衔接工作。

做好《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与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衔接,及时更新我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抓紧对我市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开展评估,对照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进行调整完善,形成调整建议。

(三)强化督查检查。

积极跟踪推进改革试点情况,注重总结经验,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及时纠正偏差、完善政策,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等部门要强化指导协调,及时督促检查改革进展情况,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和重要问题及时报告,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四)收集突出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改革试点情况进行全程跟踪,通过基层走访、企业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专题调研,完善舆情监测制度,依托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政务热线等渠道建立政策实施反馈评价机制,收集各类市场主体以及基层反映的市场准入问题,并将重大情况和重要问题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

(五)开展宣传解读。

加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宣传力度,让市场主体及时全面了解改革的内容以及负面清单管理的条件和程序。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要加强政策解读,开展专题培训等工作。

(六)总结推广经验。

梳理总结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制度和经验做法,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和总结报告,力争尽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经验,为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探索路径、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附件:重庆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任务分工






附件



重庆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任务分工

项目号

目标任务

序号

工作措施

牵头单位

一、建立健全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的市场准入机制

(一)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1

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

2

对限制准入事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进入。

3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

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调整程序

4

对由地方法规设立、未纳入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范围的市场准入事项,进行研究梳理,设定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保留原有准入事项和准入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

5

结合我市实际,对确需保留或调整的准入事项,由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6

未列入负面清单内的准入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

(三)

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7

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商事登记制度,提高负面清单之外准入事项的便利化程度。

市工商局

8

深化“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推行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9

全面开放全市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网上查询比对系统,实现企业名称“自主选择、即查即得”,提高名称登记便利化。

10

推进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并行发放电子营业执照。

11

健全完善普通注销登记制度与简易注销登记制度相互补充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二、建立健全权责统一、规则透明、办理高效的行政审批制度

(四)

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12

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

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13

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准入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14

政府为及时准确的获得相关信息,更好的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可由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五)

推进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

15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当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

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

16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不符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必要时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

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

17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的限制准入类事项,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质监局、市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18

依法向社会公开办事指南,探索建立办事指南社会公开评价、动态完善制度。

19

办事指南要把办事的具体条件、要求,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让申请人一目了然,一次准备好所需申请材料。业务手册要明确审查内容、审查规范、审查方法和判定标准等,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

(七)

推进行政审批网上办理

20

扩大网上预审当场受理、当场发证的范围,创新网上告知、公示、咨询、查询、反馈等网上服务方式,培育网上办事服务理念和习惯。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市编办

21

以互联网思维,再造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扩大并联审批范围,创新网上服务模式,综合施策,确保行政审批公开、透明、高效运行,逐步将审批事项统一接入网上政务大厅。

(八)

加强行政审批监督检查

22

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对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具体执行情况,开展实时监控、预警纠错、效能评估、满意度调查等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中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协同监管、信息共享、社会共治的综合监管体系

(九)

以信息互联共享为基础,实施协同监管

23

以“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为基本原则,进一步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探索完善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体系。

市工商局、市编办、市监委、市发展改革委

24

建立市场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履行“双告知”职责,推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实现登记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25

建立健全监察机关等第三方受理投诉的机制,严肃投诉处置。

26

建立并实施监管部门对重点领域的联合惩戒制度,实现监管对象“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27

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探索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相关监管部门一次性完成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提高检查效能,降低企业成本。

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

(十)

以诚信管理为手段,实施分类监管

28

加快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重点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商贸、金融、税务、价格等领域加强信用记录建设,并做好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的有序对接。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

29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市场主体诚信情况,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制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30

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

31

优化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探索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行政许可等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者实行市场禁入。

32

加快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推动征信服务业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

(十一)

以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为依托,实施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督

33

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自治自律,推进行业自律,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34

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规行约和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社会团体标准。

35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监督会员遵守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

36

监管部门可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检查、检验、检测。

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重庆仲裁委、市质监局、市委宣传部、市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37

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在鉴证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权益等方面的监督作用。

38

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畅通公众知情和参与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强化舆论监督。

(十二)

以风险防范为底线,实施动态监管

39

建立风险防控基础制度体系,完善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制度,定期开展风险点梳理排查、风险巡查。

市信访办、市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40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市场准入事项,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41

探索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时采集和监控监管对象的信息及情况,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42

建立安全审查监管追责机制。优化风险告知提示方法,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全过程监管。

四、调整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配套的法规政策

(十三)

调整完善产业、投资等领域的政策

43

加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的衔接。

市发展改革委

44

如需暂时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45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适时修订和发布实施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最大限度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

46

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与内资企业适用相同的核准或备案程序。

(十四)

调整完善法规体系

47

清理涉及市场准入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市设定但未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应予取消,并提出修改、废止相关规定的建议。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政府法制办

48

经研究确需保留的,由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49

对需要修改、废止的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经研究论证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

五、保障措施

(十五)

完善工作机制

50

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流程管理、预警预报、信息反馈、动态绩效考核等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改革试点取得实效。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

51

市政府各部门要定期逐项报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的具体实施情况,以及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建议。

(十六)

做好衔接工作

52

做好《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与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衔接,及时更新我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

53

抓紧对我市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开展评估,对照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进行调整完善,形成调整建议。

市发展改革委

(十七)

强化督查检查

54

积极跟踪推进改革试点情况,注重总结经验,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及时纠正偏差、完善政策,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

55

强化指导协调,及时督促检查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和重要问题及时报告,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十八)

收集突出问题

56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改革试点情况进行全程跟踪。通过基层走访、企业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完善舆情监测制度,依托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政务热线等渠道建立政策实施反馈评价机制,收集各类市场主体以及基层反映的市场准入问题,并将重大情况和重要问题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十九)

开展宣传解读

57

加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开展专题培训,让市场主体及时全面了解改革的内容以及负面清单管理的条件和程序。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二十)

总结推广经验

58

梳理总结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制度和经验做法,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和总结报告,力争尽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经验,为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探索路径、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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