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17〕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渝府发〔2017〕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重庆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渝府发〔2017〕3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有关要求,在清理规范147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基础上,现将保留的97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动态调整。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情况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情况,动态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本单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实施部门、中介服务实施机构、中介服务设立依据、收费类别等信息。
二、严格执行清单管理。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清单管理,除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负担。
三、严格执行监管措施。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按照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抓紧清理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并对外公布。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017年版)
序 号 | 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 审批事项 | 审批 部门 | 实施机构 | 设立依据 |
1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市发展 改革委 | 具有工程咨询相应资质的机构 |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十条 |
2 | 安全评价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市经济 信息委 | 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第九条 |
3 | 安全评价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市经济 信息委 | 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六条 |
4 | 防雷、防静电检测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市经济 信息委 | 具有防雷防静电检测资质的机构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第七条 |
5 | 防雷、防静电检测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市经济 信息委 | 具有防雷防静电检测资质的机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五条 |
6 | 学校资产清算报告编制 |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举办者变更核准 | 市教委 | 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
7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设工程施工报建 | 市城乡 建委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
8 | 二级、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人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三级资质审批 | 市城乡建委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 |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 |
9 | 车辆性能综合检测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线路许可 | 市交委 | 公安部门核准的检测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八条 |
10 |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安全许可 | 市交委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有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第十五条 |
11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编制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审批 | 市交委 | 安监部门批准的有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
危险货物作业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
12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通航水域航道通航尺度审批 | 市交委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有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
13 |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或船员适任培训 | 船员注册及适任证书核发 | 市交委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批准的船员培训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条 |
14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复核检测 |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市农委 | 通过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第五条、第六条 |
15 | 饲料添加剂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 |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市农委 | 通过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第五条、第六条 |
16 | 生猪定点屠宰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编制 | 生猪定点屠宰经营审批 | 市农委 | 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机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八条 |
17 | 渔业公务船员培训 | 渔业公务船员资格认定 | 市农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四条 |
18 | 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证明 | 出售、收购、利用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批 | 市农委 | 省级水生野生动物科研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1999年第15号,农业部令2004年第38号、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
19 | 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检测 |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审批 | 市农委 | 农业部批准的转基因生物产品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二十一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部令第59号)第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0号)第六条 |
20 | 设立典当企业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或验资 | 典当企业设立审批 | 市商 务委 | 会计师事务所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一条 |
21 | 设立拍卖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 拍卖企业设立审批 | 市商 务委 | 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 |
22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市公 安局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
23 | 消防设施检测 | 消防验收 | 市公 安局 | 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 |
24 | 设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市内跨区县社会团体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市内跨区县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及修改章程核准 | 市民 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25 | 设立基金会以及原始基金变更验资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市民 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 |
26 | 设立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及修改章程核准 | 市民 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27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 | 市国土房管局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十二条 |
28 | 划定矿区范围报告编制 |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 市国土房管局 | 具有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的机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四条 |
29 | 地质勘查储量报告编制 |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 市国土房管局 | 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机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四条 |
采矿权许可 | |||||
30 | 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编制 | 采矿权许可 | 市国土房管局 | 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十条 |
31 |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采矿权许可 | 市国土房管局 | 环保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单位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五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32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市国土房管局 | 具有地质灾害防治设计资质的机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
33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详细勘查报告编制 | 大型或特大型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与设计审批 | 市国土房管局 | 具有地质灾害防治治理详细勘查资质的机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
34 | 房地合一宗地图编制 | 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许可 | 市国土房管局 | 具有不动产测绘资质的机构 |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35 | 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变更)编制 | 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许可 | 市国土房管局 | 具有不动产测绘资质的机构 |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36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规划、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 | 市国土房管局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 | |
3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还需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环 保局 | 具有甲级、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由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或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 |
38 | 辐射监测 | 辐射安全许可 | 市环 保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或放辐射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39 |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报告与治理修复相关方案编制 |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与治理修复相关资料备案 | 市环 保局 | 具有污染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资质的机构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第十一条 |
40 |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主城区建设项目、跨区县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规 划局 | 具备城市规划设计甲级资质或工程咨询(市政交通类)甲级资质的机构;专门从事交通规划研究的专业机构承担交通影响评价工作需具备城市规划设计乙级以上资质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 |
41 | 规划核实测量(基础竣工核实测量、工程竣工核实测量) | 主城区、跨区县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且由其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市规 划局 | 具有甲级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
主城区、跨区县的乡村建设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
42 | 规划核实测量(规划放线测量) | 主城区、跨区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规 划局 | 具有甲级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 |
主城区、跨区县的乡村建设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
主城区、跨区县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43 | 建设工程施工图总平面图现场公示牌制作 | 主城区、跨区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规 划局 | 具有城市规划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
44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编制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市城 管委 | 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水量检测机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七条 |
45 |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编制、咨询 |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 | 市水 利局 | 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咨询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咨询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八条 |
46 | 拟修建水库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编制、咨询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审批 | 市水 利局 | 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资质机构编制;咨询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八条 |
47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作专题论证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审批 | 市水 利局 | 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
48 | 一般水文测站设立选址和设计报告编制 | 一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 市水 利局 | 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
49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文物保护工程、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方案编制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保护工程及有关建设许可 | 市文 化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
50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迁移异地保护方案和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方案编制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核 | 市文 化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
51 | 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察方案和抢救性发掘方案编制 | 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察方案审核和抢救性发掘许可 | 市文 化委 | 考古发掘单位、科研事业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
52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诊疗许可 | 市卫生计生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 |
53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诊疗许可 | 市卫生计生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 |
54 |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诊疗许可 | 市卫生计生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 |
55 | 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诊疗许可 | 市卫生计生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 |
56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 市卫生计生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57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验收审查 | 市卫生计生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
58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报告编制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卫生许可(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除外) | 市卫生计生委 | 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第二十一条 |
59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编制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 | 市卫生计生委 | 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 |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 |
60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和检验报告编制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 | 市卫生计生委 | 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 |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 |
61 | 设置医疗机构及执业申请人注册资金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市卫生计生委 | 市内各银行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五条 |
62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市卫生计生委 | 会计师事务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
63 |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金验资及其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企业登记(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以及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 市工 商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第九十二条 |
64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检验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市质 监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十九条 |
65 |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安 监局 | 具有甲级或乙级建材行业、冶金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 |
66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 | 中央管理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市安 监局 | 具有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 |
67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 | 中央管理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市安 监局 | 具有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 |
68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 中央管理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市安 监局 | 具有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六条 |
69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 | 中央管理以外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市安 监局 | 具有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
70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评价报告编制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市安 监局 | 具有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九条 |
71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安 监局 | 具有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十六条 |
72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安 监局 | 具有甲级或乙级冶金、有色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73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安全审查 | 市安 监局 | 具有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十一条 |
74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安全审查 | 市安 监局 | 具有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十二条 |
75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安全审查 | 市安 监局 | 具有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二条 |
76 |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建设施现场勘查测绘 |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建设施审批 | 市林 业局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77 | 市级森林公园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规划报告编制 | 林业部门管理的市级森林公园设立、总体规划、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审批 | 市林 业局 | 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 |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3号,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 |
78 | 市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编制 | 市级湿地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和范围变更审批 | 市林 业局 | 具有林业相关资质的机构 |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
79 | 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综合科考报告、调整论证报告编制 | 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审批 | 市林 业局 | 具有林业规划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十五条 |
80 |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编制 |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市金 融办 | 会计师事务所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门令2010年第3号)第十一条 |
81 |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法律意见书编制 |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市金 融办 | 律师事务所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门令2010年第3号)第十一条 |
82 |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设立审核 | 市金 融办 | 会计师事务所 | |
83 | 变更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审计报告 | 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变更审核 | 市金 融办 | 会计师事务所 | |
84 | 自然人及其关联方股东关联关系意见书编制 | 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变更审核 | 市金 融办 | 律师事务所 | |
85 | 设立权益类、合约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 从事权益类、合约类交易的交易场所设立、变更审批 | 市金 融办 | 会计师事务所 | |
86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 | 市民 防办 | 在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相关资质的机构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六条 |
市区结合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含易地建设审批) | |||||
补建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 |||||
影响人防工程安全采取保护措施审批 | |||||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 |||||
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改变(装修)审批 | |||||
87 | 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 | 市民 防办 | 具有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资质或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的机构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六条 |
投资在二百万元以上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程审批 | |||||
新建人防通信站、警报台审批 | |||||
市级机关疏散基地建设审批 | |||||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 |||||
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改变(装修)审批 | |||||
88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 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 | 市民 防办 | 具有人民防空相应资质的机构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六条 |
市区结合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含易地建设审批) | |||||
补建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 |||||
89 | 人防工程资产评估报告 | 人防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 市民 防办 | 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八条 |
人防资产报损、报废、拆除审批 | |||||
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审批 | |||||
90 | 人防信息系统项目可行性研究(总要求、需求分析)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系统(专项)集成设计编制 | 新建人防通信站、警报台审批 | 市民 防办 | 具有信息系统相应资质的机构 | 《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国人防〔2007〕3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91 | 人防信息系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系统(专项)集成设计审查 | 新建人防通信站、警报台审批 | 市民 防办 | 具有相应技术审查资质的机构 | 《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国人防〔2007〕3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92 |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编制 |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审查 | 市煤 管局 | 具有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的机构 | 《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三十三条 |
93 |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 |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批 | 市煤 管局 | 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的省级网络考试中心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条 |
94 | 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 | 市煤 管局 | 具有煤矿建设相应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九条 |
95 | 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 | 市煤 管局 | 具有煤矿建设相应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九条 |
96 | 煤矿建设初步设计编制 |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市煤 管局 | 具有煤矿建设相应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 |
97 | 煤矿建设初步设计评审 |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市煤 管局 | 具有煤矿建设相应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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