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17〕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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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










渝府发〔2017〕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

渝府发〔2017〕3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关联、相近的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全链条”下放给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实施,增强下放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协同性、联动性,市政府决定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做好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强化沟通协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要应放尽放,严禁截留,不得出现放权不协同、不配套等问题;对下放事项要进一步明晰市、区县权限,同时加强对承接单位的培训和指导,完善衔接措施,确保平稳有序过渡。各区县政府要尽快制定具体承接办法,明确承接机构,落实承接措施,确保及时有效承接到位。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信息公开,相应调整网上行政审批事项及办事指南,动态管理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附件:协同配套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4日




附件

协同配套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处 理 决 定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市国土房管局

将下放给区县核准的投资项目涉及的“用地预审”同步下放给区县国土主管部门实施。市国土房管局相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服务。

2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市城乡建委

将区县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下放给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市城乡建委相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服务。

3

建设项目安全报监

市城乡建委

将区县负责监管的“建设项目安全报监”,同步下放给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市城乡建委相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服务。

4

三级房地产资质审批(制证)

市城乡建委

将“三级房地产资质审批(制证)”同步下放给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实施。

5

施工许可(制证)

市城乡建委

将区县管理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制证)”同步下放给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6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市公安局

除外地银行在重庆设立的分行、重庆地方银行总部营业场所、二类以上业务库外,其余银行营业场所、金库安防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下放给区县公安机关实施。市公安局相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服务。

7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市经济信息委

下放给区县燃气主管部门实施并制发许可证,区县燃气主管部门审批后向市经济信息委报送信息。市经济信息委相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服务。

8

一般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市体育局

下放给区县体育主管部门实施。市体育局相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服务。

9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市城管委

下放给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市城管委相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服务。

10

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市人力社保局

将“举办以初、中级职业资格培训或非职业资格培训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下放给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实施。市人力社保局相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服务。

11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市人力社保局

除中央驻渝所属单位、市属单位、外省市驻渝单位、中外合资、港澳台合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外,其余下放给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实施。市人力社保局相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服务。

12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工商局

结合各区县工商(分)局承接能力,有条件的采取委托登记或远程登记模式下放给区县工商(分)局实施。

13

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工商局

结合各区县工商(分)局承接能力,有条件的采取委托登记或远程登记模式下放给区县工商(分)局实施。

1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工商局

结合各区县工商(分)局承接能力,有条件的采取委托登记或远程登记模式下放给区县工商(分)局实施。

15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市工商局

结合区县工商(分)局承接能力,有条件的采取委托核准或远程审批模式下放给区县工商(分)局实施。

16

旅行社设立审批(制证)

市旅游局

下放给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实施。

17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市公安局

除汽车类驾驶证初领、增驾、军转地、境外转入外,其余机动车驾驶证核发下放给区县车管所实施。

18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市公安局

下放给区县车管所实施。市公安局相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服务。

19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市公安局

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外,其余车辆注册登记时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以及符合6年免检政策的车辆定期检验时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下放给区县车管所实施。

20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审批

市交委

下放给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市交委相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服务。

21

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农委

下放给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实施。市农委相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服务。

22

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

市农委

下放给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实施。市农委相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服务。

23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

市农委

下放给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实施。市农委相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服务。

24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核发

市农委

下放给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实施。市农委相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服务。

25

拖拉机驾驶、联合收割机操作许可

市农委

下放给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实施。市农委相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服务。

26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批

市农委

下放给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实施。市农委相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服务。

27

水产原种、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市农委

除跨区域生产活动外,其余下放给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实施。市农委相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服务。

28

特殊渔业捕捞许可

市农委

除跨区域特殊渔业捕捞外,其余下放给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实施。市农委相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服务。

29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市卫生计生委

下放给区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实施。市卫生计生委相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服务。

30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

市卫生计生委

下放给区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实施。市卫生计生委相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服务。

31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市卫生计生委

下放给区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实施。市卫生计生委相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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