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16〕5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6〕5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6〕5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确保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困境儿童是最脆弱、最需要保护的儿童群体,是社会最关注的对象之一。近年来,我市积极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困境儿童生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在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关爱下健康成长。与此同时,还有部分儿童由于家庭经济贫困、自身残疾、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个别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侵害儿童权益,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亟需妥善解决的突出问题。
为困境儿童营造安全无虞、生活无忧、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是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关系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安居乐业、和谐幸福,关系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积极制定和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加强儿童安全保护的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分类保障。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三)总体目标。
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三、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合理拓展保障范围和内容,实现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
(一)保障基本生活。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着眼于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对于其他困境儿童,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保障基本医疗。对于困难的重病、持证重残(一、二级)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脑瘫儿肢体综合训练、儿童孤独症诊断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纳入孤儿、低保、特困等保障范围的儿童,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全额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统一按一档个人参保费用标准给予资助。对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是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困境儿童,按照有关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及时、有效对其施救。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和慈善组织可多方募集资金为困境儿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强化教育保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艺术表演类相关专业除外)和家庭经济困难中职学生生活费、住宿费资助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学校应重视困境儿童心理健康教育,提供专业心理咨询服务,促进儿童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四)落实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收养部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儿童收养部、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儿童收养部、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儿童收养部、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做好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工作,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建立完善残疾儿童筛查制度,0―6岁儿童残疾初筛实行免费。建立贫困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制度。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四、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强化和落实政府、部门职责,充实和提升工作能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构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三级工作网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依托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儿童收养部、救助保护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推动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教育、卫生计生、人力社保、城乡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民政、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会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共青团要组织广大团员、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和青年社会组织,深入开展“希望工程”“冬日阳光?温暖你我”等活动;依托城乡社区市民学校,实施“四点半课堂”、助残“阳光行动”、“红领巾社团”、“流动少年宫”等品牌项目;通过“青少年维权在线”、“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为困境儿童提供帮扶。妇联要组织爱心父母、志愿者团队等,开展“1+1+N”结对帮扶、“情暖童心?相伴成长”等关爱活动;通过“12338”妇女儿童维权热线和法律服务团队,为困境儿童及其家长提供心理咨询和维权服务。残联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五、加强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完善工作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民政、妇儿工委办公室、教育、公安、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和妇联、残联要积极推动制定完善儿童福利、儿童保护和家庭教育、儿童收养等制度政策,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有力政策保障。加强全市各级各部门困境儿童工作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
(二)强化能力建设。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作用,加大政府投入,逐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儿童收养部、救助保护机构场所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面向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要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制定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服务困境儿童能力。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主动借助新兴媒体,广泛运用各类阵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政府将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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