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17〕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渝府发〔2017〕1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渝府发〔2017〕1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精神,现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内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印染项目,页岩气开发项目,以及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的机场地区外、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汽车项目备案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明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其他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境外投资项目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重庆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4〕64号)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备案。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和市政府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有关手续。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我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有关领域专项规划,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及市政府各专项规划要求,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市、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有关行业有序发展。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有关业务。
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等有关要求。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区县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七、按照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权限划分如下:
(一)国发〔2016〕72号文件明确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本目录原文列入。
(二)国发〔2016〕72号文件明确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三)国发〔2016〕72号文件明确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分为市级和区县级两级核准权限,分别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根据市政府授权,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核准项目享有市级核准权限。市政府已有规定明确项目核准权限的区域,按市政府规定执行。
八、市发展改革委要将认真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与充分发挥市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优势有机结合起来。涉及市内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跨区县河流及水资源配置调整等项目,由市级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区县政府。其他可以下放到各区县政府核准的,原则上全部下放。
九、对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十一、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版)》(渝府发〔2015〕1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不涉及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库容0.1亿―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跨流域的水系连通工程,跨区县水资源配置工程,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及区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项目、市内其他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非主要河流上联合梯级开发及跨区县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小水电代燃料和农村电气化项目除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水电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行业发展规划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燃煤燃气火电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余火电站项目(如生物质发电、煤层气等)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行业发展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燃煤燃气热电站(含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余热电项目(含余热余气发电、不含掺烧煤炭热电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行业发展规划核准。
风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他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共用输配电网(含地方电网、增量配网和迁改工程)项目、需要从输配电价中疏导的其他电网专项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或市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划核准。不属于共用输配电网的项目(如用户专用输变电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行业发展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及其他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企业铁路专用线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有关建设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还应符合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千吨级及以上的独立船闸项目,非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的航电枢纽项目,以及其他在长江、嘉陵江、乌江上的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有关建设规划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的机场地区外、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项目,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汽车整车产品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还应符合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需跨区县平衡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行业发展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需市级财政平衡处理费的污水处理项目,以及需跨区县配置水资源、调节价格的城市供水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职业学历教育新建和扩建项目实行分级核准,市属事业单位实施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主体实施的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事业单位实施的未列入建设发展规划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不含维修改造类项目)实行分级核准,市属事业单位实施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区县属事业单位实施的由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外商投资
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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