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17〕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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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17〕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17〕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6〕61号)要求,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把低碳发展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9.5%以上。2030年之前全市碳排放总量达到峰值,支持主城区和渝西地区率先达到峰值。能源体系、产业体系和消费领域低碳转型取得积极成效。全面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体制机制。凝炼推广一批低碳发展试点示范成果经验。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构建低碳能源体系。提升非化石能源供给水平,建成浩口、罗州坝等一批水电项目,常规水电装机容量达到725万千瓦;在渝东北、渝东南地区风资源较好区域选址建设风电场项目,到2020年,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以上。优化化石能源结构,常规天然气和页岩气开发利用产量达到280亿立方米/年,其中:页岩气产量200亿立方米/年,天然气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4%以上。推动煤炭总量控制及减量化替代,到2020年,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6500万吨左右。(牵头单位:市能源局、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煤管局)

(二)控制工业领域排放。优化三次产业结构,发展十大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降低工业领域碳排放在全社会碳排放中的比重。调整工业内部结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行动,到2020年,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等五大高碳排放行业碳排放量占比下降至45%左右。控制工业生产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制定实施控制氢氟碳化物排放行动方案,开展企业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实施低碳标杆引领计划,推动工业领域重点企业开展碳排放对标活动,推进工业领域的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点示范。到202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5年下降22%。(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质监局)

(三)控制城乡建设领域排放。开展城市碳排放精细化管理,制定鼓励低碳发展路线图和时间表。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实施建筑节能先进标准领跑行动,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超过50%,新增既有建筑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以上,新增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500万平方米以上。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到2020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能耗比2015年降低10%、11%。开展绿色生态城区试点示范,建设10个左右绿色低碳村镇。(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市机关事务局、市农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

(四)构建绿色交通运输体系。推进“公交都市”创建活动,实施交通用能清洁化、交通运输工具高效化和交通运输智能化,累计推广10万辆新能源汽车,新增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5.0升/公里,淘汰黄标车4.6万辆,推广甩挂运输、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实施船舶靠岸使用岸电技术改造。到2020年,主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65%,全市营运货车、客车、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下降2%,城市客运单位客运量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5%。(牵头单位:市交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五)推进农林业低碳化发展。实施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逐步实现农田氧化亚氮排放达峰;控制农田甲烷排放,选育高产低排放良种,改善水分和肥料管理,农田甲烷排放量控制在1%以内;控制畜禽温室气体排放,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降低畜禽养殖温室气体排放量;开展低碳农业试点示范,探索建立生态补偿、碳汇交易、绿色产品标识、碳减排项目等多元化市场机制的“低碳扶贫”机制。增加林业为主的生态系统碳汇,到2020年,全市林地面积不低于6300万亩,林木蓄积量达2.4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46%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9%,林业碳汇量达到1300万吨/年;不断增加湿地生态系统碳汇。(牵头单位: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扶贫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

(六)开展低碳发展试点示范。继续深化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开展涵盖社区、园区、行业、企业、项目等多层级的低碳发展试点示范,争取获批1-2个国家低碳产业示范园区,组织开展20个低碳社区试点,争取5个社区获批国家试点,开展一批低碳商业、低碳旅游、低碳企业试点,实施一批低碳示范工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局)

(七)积极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出台重庆融入全国统一碳市场工作方案。衔接好控排企业的配额分配和交易。探索开展碳排放配额有偿分配制度。完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系。强化核查机构能力建设,力争更多机构获得国家认可。提升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服务水平,打造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挥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重庆)中心作用,助力全国统一碳市场能力建设。对汽车生产企业实行基于新能源汽车生产责任的碳排放配额管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统计局)

(八)强化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基础能力。完善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出台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方案。定期编制全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强化清单数据的挖掘应用。开展区县(自治县)能源平衡表和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建立能源碳排放年度核算方法和报告制度。实施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制度。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推动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市政委、市林业局、市煤管局)

(九)统筹区域和城乡低碳发展。综合考虑各区县(自治县)碳排放强度水平与全市碳排放强度平均水平的差异,确定“十三五”期间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长寿区下降22%,城口县下降21.5%,江津区、万盛经开区下降 21%,合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开州区、丰都县、秀山县下降20.5%,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永川区、大足区、荣昌区、忠县、彭水县下降20%,潼南区、铜梁区、璧山区下降19.5%,涪陵区、万州区、黔江区、武隆区、梁平区、垫江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酉阳县下降19%,渝中区下降18.5%。(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统计局)

三、强化保障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好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职能。将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目标纳入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动本工作方案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和完成。(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局)

(二)建立评价考核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围绕“十三五”期间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统筹资金,加大投入。逐步建立区县(自治县)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评价标准和考评机制。对碳减排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通报表扬。(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政府督查室;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开展“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等宣传活动。鼓励使用节能低碳产品,反对过度包装;提倡低碳餐饮,推行“光盘行动”;倡导低碳居住,推广节水器具;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方式;鼓励购买节能环保汽车和新能源汽车,营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市城乡建委、市机关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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