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函〔2021〕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函〔2021〕1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政策要求、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自查整改。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机制、明确分工、强化协同,切实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责任,及时组织本部门本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开展收费情况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问题的应当督促其严肃整改。各市、县(市、区)要落实属地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加强对当地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检查指导。自查整改工作应于2021年2月20日前完成。
二、开展联合检查。省级层面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在全面自查整改的基础上,按不少于10%的比例对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收费情况联合检查,有举报线索的一律列入检查范围。联合检查采取书面和实地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查看近两年的年检报告书、财务凭证等原始台账资料,并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座谈交流。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落实监管责任。各市、县(市、区)参照省级层面的要求,由当地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工作。各级联合检查工作应于2021年3月15日前完成。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案例、问题和建议,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三、健全长效机制。巩固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成果,强化党建引领,切实把好登记入口关、年度检查关和等级评估关。督促行业协会商会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公示力度,提高规范性、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深化资源共享,强化联合惩戒,推动有关执法部门积极介入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查处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自身建设,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发挥团结会员、服务企业、引领行业的积极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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