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函〔2020〕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绍台高速公路镜岭(十九峰)至大盘山段等高速公路收费站及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21-02-05 06:58: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绍台高速公路镜岭(十九峰)至大盘山段等高速公路收费站及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浙政办函〔2020〕84号








绍兴市、台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绍兴市政府《关于杭绍台高速公路镜岭(十九峰)至大盘山段设置收费站及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请示》(绍政〔2020〕21号),台州市政府《关于恳请批准杭绍台高速公路工程台州段收费站设置及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台政〔2020〕23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杭绍台高速公路镜岭(十九峰)至大盘山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意见?》(浙交〔2020〕95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杭绍台高速公路台州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意见》(浙交〔2020〕108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杭绍台高速公路镜岭(十九峰)至大盘山段在通过质量检测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沿线设回山(尖山)1个收费站。该项目为政府还贷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单位为浙江绍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二、同意杭绍台高速公路台州段在通过质量检测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沿线设街头、雷峰、双港、括苍4个收费站。该项目为经营性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单位为台州元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三、上述事项具体收费事宜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公布。公路收费期限由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提出申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和我省收费公路收费年限测算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四、鉴于杭绍台高速公路台州段与台金高速公路相交于括苍枢纽,为便于准确计量车辆通行费,需重新明确台金高速公路里程,具体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公布。

附件:1.杭绍台高速公路镜岭(十九峰)至大盘山段、杭绍台高速公路台州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

2.杭绍台高速公路镜岭(十九峰)至大盘山段、杭绍台高速公路台州段车辆通行费里程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杭绍台高速公路镜岭(十九峰)至大盘山段、杭绍台高速公路台州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



附件2


杭绍台高速公路镜岭(十九峰)至大盘山段、杭绍台高速公路台州段车辆通行费里程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绍台高速公路镜岭(十九峰)至大盘山段等高速公路收费站及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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