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函〔2020〕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330国道及46省道兰溪段合并收费期限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330国道及46省道兰溪段合并收费期限的复函》
浙政办函〔2020〕88号
兰溪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兰溪市政府《关于恳请同意330国道及46省道兰溪段继续委托杭金衢高速公路兰溪收费站合并收费的请示》(兰政〔2020〕45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330国道、46省道兰溪段项目委托杭金衢高速公路兰溪收费站合并收费执行期限的意见》(浙交〔2020〕113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有关要求,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嘉兴东西大道海盐段等15个收费公路项目收费年限的复函》(浙政办函〔2002〕83号)批复的330国道兰溪收费站收费期限从30年调整为25年。
二、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62号)和《关于恢复收费公路收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150号),以及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车辆通行费对收费公路经营单位造成损失予以补偿的规定,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暂予延长330国道及46省道兰溪段收费期限79天的意见。
三、综合上述情况,同意330国道及46省道兰溪段委托杭金衢高速公路兰溪收费站合并收费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5月18日。实施期间,如国家和我省采取新的高速公路收费政策,再作相应调整。
四、兰溪市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维护正常交通秩序和收费秩序,与项目业主协商处理好相关事项,确保稳定。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指导和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330国道及46省道兰溪段合并收费期限的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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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