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20〕7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0〕7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级指挥机构
2.2 市县指挥机构
2.3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应急组织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信息发布
4.5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应急救助
5.3 调查评估
5.4 保险理赔
5.5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5.6 激励与责任追究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物资装备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6.7 治安维护
6.8 科技支撑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7.2 宣传和培训
7.3 应急演练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程序,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公路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按照《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0人以上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1.5.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1.5.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设区市政府认定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1.5.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上述有关数值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省级指挥机构、市县指挥机构和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应急组织组成。
2.1 省级指挥机构
当初判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1 省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省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和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担任。省指挥部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银保监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和事发地设区市政府等负责人组成。可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增加其他省级单位负责人为省指挥部成员。
省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组织、指挥和协调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等。
(4)协调省级有关单位、驻浙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中央驻浙单位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行动。
(5)负责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2.1.2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省委军民融合办:负责配合参与涉及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协调涉及教育系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民宗委:负责指导、协调涉及宗教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调查处置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对经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指导、协调市县民政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将应由省财政保障的、开展应急工作所确需的资金纳入省级相关部门预算,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供有关技术支撑,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治理。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指导、协调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措施。
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部门及时清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指导做好城市道路的应急处置、抢险抢修等。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公路运行监测,组织、协调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配合做好事发地公路现场清理和本省行政区域内营运客货车辆较大以上事故善后处置等工作;配合做好紧急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的运输工作;指导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合理调整紧急状态下的客货运输。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协助、配合上道路行驶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配合做好旅行社包车或者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游客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相关人员的住宿。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伤病员救治等紧急医学救援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协调调动省及事发地周边市、县(市、区)医疗卫生资源并给予指导和援助。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协调应急管理部门和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挥起火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统筹调度社会救援力量和资源参与处置;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施救和人员搜救等工作;参与起火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浙江银保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做好查勘理赔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省电力公司:负责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电网设施设备故障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涉及通信设施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事发地设区市政府:组织先期处置,负责辖区内(含高速公路)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工作;参与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评估。
2.1.3 现场指挥部
省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指挥部任命。现场指挥部具体执行省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协调、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一般就近设立,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也可设在事发区域或者事发地政府有关应急指挥场所。
2.1.4 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设立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伤员救治、信息发布及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任命。
2.1.5 专家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成立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对专家组,由道路、车辆、环境、危险化学品管理、应急救援等方面专家组成,主要承担研判重要信息、提供技术支撑、辅助省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决策部署、参与事故处置的事后评估等工作。
2.2 市县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含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的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
2.3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应急组织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是交通安全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各级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治理工作机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排查安全隐患,评估安全风险,完善风险防控措施;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大对车辆、驾驶员等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力度。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加强信息汇总和分析研判,利用大数据手段对收集的信息进行评估,并视情组织专家咨询和有关部门会商。
3.2 预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可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后,要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发布道路交通事故预警信息;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通知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市县政府、省级有关单位在接到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及相关单位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等级,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限要求,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向事发地公安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2 先期处置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区域;视情调用直升机、无人机或其他专业设备观察、探测现场事态。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事故发生。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上级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4.3 应急响应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省级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2个等级。
4.3.1 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由省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协调驻浙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实施增援;向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4.3.2 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由省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指导下,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省政府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视情调用救援直升机;组织专家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协调国家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4.4 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在上级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权限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发布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5 响应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时,按照应急响应启动级别,由省指挥部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征用物资补偿、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应急救助
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制定救助方案,明确应急管理、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的救助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助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时到位。
5.3 调查评估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在国家有关部委指导下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国务院报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5.4 保险理赔
相关保险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及时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5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事故当事人相关政策并出具相关文书。符合垫付情形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5.6 激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重要情况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省级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事故救援、消防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护、恶劣天气路面抢险、医疗救治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6.2 物资装备保障
省级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物资装备保障制度,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救援和抢险工程装备、应急物资装备可及时调拨,满足受害群众生活物资需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进一步整合应急救援资源。
6.3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将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空中)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省级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6.7 治安维护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6.8 科技支撑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交通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的作用,研究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当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省公安厅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宣传和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纳入交通安全培训内容。
7.3 应急演练
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及时进行分析评估,不断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浙江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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