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反走私办〔2020〕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反走私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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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反走私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反走私办〔2020〕6号








各市、县(市、区)反走私办、财政局,省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反走私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走私及相关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本省行政区域内走私及相关重大违法活动线索并查证属实的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

与履行打击走私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办公室(以下简称反走私办)和公安、市场监管、海警、海关等有关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执法部门)为本办法的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举报受理、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反走私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8位数字组成的举报密码和特定的有效联系方式(以下称密码举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反走私举报奖励资金。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反走私办预算管理,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下列走私及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走私违法犯罪行为;

(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

(三)为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提供便利的行为;

(四)其他与反走私综合治理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构成犯罪,或者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罚款3万元以上、收缴涉案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等行政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且举报内容与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关联性;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反走私办或者执法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执法部门调查,查证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收缴、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举报时间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四)举报奖励以举报事项与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一致为原则。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贡献度、举报证据及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两个奖励等级:

第一档: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身份信息、作案交通工具信息、资金账号和违法交易地点、时间、路线等违法事实或者关键证据,举报内容与查证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二档:简要提供被举报方的部分违法事实或线索,举报内容与查证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 奖励金额按照案件类型、大小、情节严重程度和查缴涉案物品的种类、数量,结合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对第一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原则上每案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第二档奖励等级的,按照案件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罚没款中与举报内容事实一致部分的5%给予奖励。案件中还有未变价处理或者无法变价处理的查缴涉案物品的,其中冷冻肉品、固体废物等按照100元/吨给予奖励;船舶等按照吨位大小给予奖励,50吨以下的5000元/艘,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1万元/艘,100吨以上的2万元/艘;车辆按车载重量给予奖励,10吨以下的5000元/辆,10吨以上的1万元/辆;油罐按照5000元/个给予奖励;其他查缴涉案物品参照同期市场价值的5%给予奖励。

(二)属于第一档奖励等级的,按照第二档标准加1倍计算奖励金额。

(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酌情予以奖励的,按照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的贡献度适当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按照第二档标准计算的奖励金额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举报查实重大走私贩私案件,且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计算所得奖励金额与举报人贡献度明显不匹配的,或者举报人有其他特别重大贡献的,经上级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同意并报省反走私办备案,举报奖励可以“一案一议”,奖励金额可以不受本办法第十条限制,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走私贩私案件是指被列为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海警局、市场监管总局挂牌督办的走私贩私案件。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按照谁查处谁兑现的原则,由查证属实后作出行政收缴、行政处罚,或者移送起诉决定的执法部门兑现(以下统称奖励兑现部门)。

第十三条 举报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奖励兑现部门应当在作出的行政收缴、行政处罚生效或者刑事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实名举报人奖励申请启动奖励程序;密码举报的可直接启动奖励程序。

奖励兑现部门需要举报受理部门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公安、市场监管等奖励兑现部门应当在启动奖励程序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反走私办提出举报奖励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对举报记录、举报人基本情况、举报核查情况、奖励等级、奖励金额及计算依据、申请单位意见等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同级反走私办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后,应当根据奖励兑现部门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报批。审批通过的,奖励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预算调整给奖励兑现部门。

第十六条 奖励兑现部门应当自收到预算安排奖励资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举报人在该期限内领取奖金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向奖励兑现部门申请延长期限,奖励兑现部门可以根据举报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八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实名举报人领取奖金一般由本人到奖励兑现部门指定地点当面领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实名举报人确实无法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密码举报人领取奖金的,需到奖励兑现部门指定地点,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经奖励兑现部门核实无误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

第十九条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兑现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奖励兑现部门收到复核请求后,应当向同级反走私办报告,必要时会同上级执法部门、反走私办等单位开展审查复核。奖励兑现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果,并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条 海警、海关部门兑现反走私举报奖励在系统内运行,程序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反走私办和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在线索传递过程中,只通报举报内容,不得事先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反走私办和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反走私办和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向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伪造或者教唆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举报奖金的;

(五)其他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依法承担责任。

发现冒领、骗取举报奖金或者其他应当收回举报奖金的情形,奖励兑现部门应当向领取人收回举报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足”不包括本数,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货币结算单位。

第二十六条 同一举报不得按不同举报奖励办法重复奖励。举报人的举报同时符合奖励兑现部门其他举报奖励办法的,原则上按照其他举报奖励办法申领奖励。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反走私办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报省反走私办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反走私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反走私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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