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20〕3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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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0〕3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20 年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0 年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2020 年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对标建设“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为全省“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一)依法依规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及时完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地方性立法及配套制度,加强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的合法性审查,构建疫情防控规章制度体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各项防控和应急措施,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强对疫情防控涉及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加强涉疫矛盾纠纷防范化解,协调联动解决因疫情产生的合同履约、企业债务等纠纷,依法妥善办理涉疫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项宣传活动。(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个人和企业全生命周期“一件事”全流程最多跑一次,实施公务员职业生涯全周期管理“一件事”改革,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向机关内部、公共服务、司法服务、中介服务等领域发展。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向基层延伸,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代办点建设,完善“就近能办”保障机制。(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国务院下放事项承接和本级事项梳理下放,全面清理目录、备案、认定、认证等管理措施,持续整治变相设置行政许可行为。实施“减证便民”行动,推进“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无证明化”等重点领域改革。(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优化营商环境“10 + N”行动,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专项行动(2020 年),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推进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全过程审批“最多80 天”,开展企业投资简易低风险小型项目快速审批“最多20 个工作日”试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进常态化企业开办全流程“一日办结”和地方设置涉企事项零许可。(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健全市场主体平稳退出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涉企收费行为执法监管,改进反垄断执法,持续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章和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健全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构建完善亲清政商关系政策体系,强化行政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加强行业信用监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司法厅,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全面推进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事项接入政务服务2.0 平台(涉密涉敏事项除外),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全过程监控、“好差评”闭环,推动政务服务办件网上受理率达到80% 。迭代升级“浙里办”“浙政钉”等APP,抓好场景模式下多业务协同“一件事”,加快打造“掌上办事之省”“掌上办公之省”。建好公共数据平台2. 0,加快公共数据开放和应用,打通数据共享通道。(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加快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食品安全等领域发展,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十百千万”提升专项行动,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长效推进“名所名品名律师”培育工程,开展“扬帆行动”,强化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育和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商务厅)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一)健全行政立法机制。坚持科学立法,充分发挥专家咨询论证、第三方评估等作用,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坚持民主立法,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完善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积极发挥立法工作民营企业联系点、立法志愿者等作用,利用数字化手段扩大公众参与立法。坚持依法立法,严把立项、起草、报审、审议、备案等重点环节。(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推动《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出台,推进《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亚运会标志保护等政府规章制定,强化公共卫生制度建设。加大创制性立法力度,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加大立法工作宣传力度。(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三)强化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动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三级贯通,加大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力度,围绕推进机构改革、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等重点工作开展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级有关部门)

(四)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完善“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专业执法+ 联合执法”行政执法体系。整合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发布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编制监管事项清单、处罚事项清单、职责边界清单,督促各地、各部门划转执法事项。探索建设联合执法协调指挥平台。召开全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现场推进会,调研起草《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依法明确执法主体地位。推广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将改革向园区(功能区)延伸,逐步推进乡镇(街道)、园区(功能区)一支队伍管执法。(责任单位:省综合执法办,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一)部署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专项行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指引,将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考核,开展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提升依法行政决策能力。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优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履职、激励和保障机制。开展乡镇(街道)法治政府建设专项行动,健全乡镇(街道)法制审核机制,推进基层合法性审核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指导编制拆迁、拆违和美丽城镇建设等涉法政府事务清单,依法规范涉法政府事务共性问题。(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强化行政决策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行政决策调整程序,健全行政决策执行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化试点建设,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正法直度”专项行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推进基层队所建设,培育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最佳实践。(责任单位:省综合执法办,各市、县〔市、区〕政府)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开展执法不严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建立行政执法评议制度,开展社会满意度评价和第三方评估。(责任单位:省综合执法办,省级有关部门)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地方金融、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优化和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推进全省统一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建设和应用,推动“双随机”监管事项覆盖率达到100% ,跨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事项占比达到5% ,现场执法的掌上执法率达到90%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综合执法办,省级有关部门)建设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数字化平台,实现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处置评价、多元治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级有关部门)深化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范预警系统建设,在教育、医疗、交通运输、邮政、生态环境、药品监管等重点领域探索非接触式智能化监管应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推进轻微违法事项告知承诺制、“教科书式”执法和非现场执法,推广执法监管环节“综合查一次”,探索适合新经济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模式。(责任单位:省综合执法办,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加强行政权力监督制约

(一)完善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健全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

人大报告机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持续完善各类监督方式。(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支持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认真落实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建立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完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管理体制,强化审计整改责任。(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省级有关部门)

(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制度,有效规制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行为,提升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加快公共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实施信用“531X”工程,完善全省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功能,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应用联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优化行业信用监管评价(预警)模型,完善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省级有关部门)建设网络交易监测平台,有效惩戒网络交易违法失信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级有关部门)

六、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强化“基层治理四平台”建设,推进省级部门基层治理数据归集共享,着力构建“一中心、四平台、一网格”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县域社会治理新模式。(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加强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群众反映诉求、化解矛盾“最多跑一地”。实施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计划,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智能化、品牌化建设。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工作,大力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逐步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体系。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和培训。(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级有关部门)

(二)推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范化。认真贯彻中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在县(市、区)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推进省市县三级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切实有效运行。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作用,加大对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的纠错力度。(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各市、县〔市、区〕政府)提高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加大行政机关败诉案件通报力度,力争全省行政争议发案量、败诉率“双下降”。(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努力构建社会大普法格局。(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级有关部门)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打好“七五”普法收官战,研究谋划“八五”普法规划,充分发挥宪法公园、法治文化长廊等阵地作用。组织开展第八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工作,全面完成《浙江省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提出的目标任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七、夯实法治政府建设保障

(一)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推动各级政府在党委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研究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级有关部门)

(二)提升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制定实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清单,不断完善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级有关部门)

(三)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落实。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做好中央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反馈整改工作,常态化推进各级政府和部门向社会公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完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机制。培育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典型和县乡法治政府建设最佳实践,深化法治县(市、区)建设。(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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