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20〕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2-05 07:10:3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20〕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好地引导激励各地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新一轮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标准

省财政继续按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向各市、县(市)政府收费。其中:淳安县、开化县收费标准提高至每吨6000元;其他市、县(市)收费标准提高至每吨5000元。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返还比例与各地环境质量分值(按照水质优良率、空气质量优良率、细颗粒物〔PM2.5〕等指标计算)挂钩。

二、完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财政奖惩制度

省财政对市、县(市)实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财政奖惩制度。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县(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每比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奖励75万元;每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扣罚125万元。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县(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每比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奖励100万元;每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扣罚100万元。

三、完善出境水水质财政奖惩制度

省财政对部分地域出境水水质实行奖惩制度。对淳安县、开化县,出境水水质按Ⅰ类、Ⅱ类占比,每年每1个百分点分别给予360万元、180万元奖励;出境水水质按Ⅳ类、Ⅴ类占比,每年每1个百分点分别扣罚180万元、360万元。对衢州市及所辖县(市)(不含开化县)、丽水市及所辖县(市)和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出境水水质按Ⅰ类、Ⅱ类占比,每年每1个百分点分别给予180万元、90万元奖励;出境水水质按Ⅳ类、Ⅴ类占比,每年每1个百分点分别扣罚90万元、180万元。

对上述市、县(市),Ⅰ类水、Ⅱ类水占比比上年提高的,每1个百分点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Ⅰ类水、Ⅱ类水、Ⅲ类水占比比上年下降的,每1个百分点分别扣罚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四、完善森林质量财政奖惩制度

省财政对衢州市及所辖县(市)、丽水市及所辖县(市)和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森林质量实行奖惩制度。对上述市、县(市),森林质量财政奖惩与省下达的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进行分配。

五、建立空气质量财政奖惩制度

省财政对衢州市及所辖县(市)、丽水市及所辖县(市)和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空气质量实行奖惩制度。对上述市、县(市),PM2.5浓度高于当年全省平均水平的,PM2.5浓度每比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奖励75万元,每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扣罚125万元;PM2.5浓度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PM2.5浓度每比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奖励100万元,每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扣罚100万元。

六、提高生态公益林分类补偿标准

提高省级以上公益林最低补偿标准至33元/亩,主要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县、淳安县等26个加快发展县、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公益林补偿标准为40元/亩。宁波市及所辖县(市)补偿标准、所需资金,由宁波市政府另行明确。

七、开展湿地生态补偿试点

省财政对生态保护绩效考核达标的省级重要湿地开展生态补偿试点,补偿标准为30元/亩。宁波市及所辖县(市)补偿标准、所需资金,由宁波市政府另行明确。

八、试行与生态产品质量和价值相挂钩的财政奖补机制

对丽水市试行与生态产品质量和价值(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绝对值、增长率指标权重分别为40%、60%)相挂钩的财政奖补机制,加快推进丽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建设。

九、完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

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与“绿色指数”(包含林、水、气等反映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因素)相挂钩进行分配,由各市、县(市)(不含宁波市及所辖县〔市〕、衢州市及所辖县〔市〕、丽水市及所辖县〔市〕和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统筹用于生态保护和绿色产业发展。

十、调整“两山”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

省财政实行“两山”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确定扶持范围。对纳入“两山”(一类)财政专项激励政策的县(市、区),每年分别给予1.5亿元激励资金。对纳入“两山”(二类)财政专项激励政策的非海岛县(市、区),每年分别给予1亿元激励资金;对纳入“两山”(二类)财政专项激励政策的海岛县(区),每年分别给予3000万-4000万元激励资金。3年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结束后,对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县(市、区),相应扣回财政资金。

十一、继续实施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在省内流域上下游县(市、区)继续实施自主协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补偿基准为流域交接断面的水质水量,国家或省已确定断面水质目标的,补偿基准应高于国家或省要求。补偿标准由流域上下游县(市、区)根据生态环境现状、保护治理成本投入、水质改善的收益、下游支付能力和下泄水量保障等因素,在500万-1000万元范围内自主协商确定。宁波市及所辖县(市)补偿标准、所需资金,由宁波市政府另行明确。

本意见实施期限为2020-2022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102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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