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函〔2020〕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省高速公路部分收费政策事宜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21-02-05 07:10:3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省高速公路部分收费政策事宜的复函》










浙政办函〔2020〕2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杭州市政府《关于调整沪杭高速公路余杭至杭州路段小客车差异化收费政策的请示》(杭政〔2020〕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沪杭高速公路余杭至杭州路段小客车差异化收费政策的意见》(浙交〔2020〕25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高速公路部分收费政策事宜的请示》(浙交〔2020〕26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调整部分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

(一)对杭徽高速公路杭州西至临安路段、申苏浙皖和申嘉湖高速公路湖州市本级路段、杭徽和杭长高速公路杭州至余杭路段、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马站收费站至龙沙收费站路段、龙丽温高速公路文成至高楼路段差异化收费政策的优惠对象,调整为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记账卡、且车籍地为所在设区市的1类客车;宁波市北仑区境内高速公路、义乌市和浦江县境内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的优惠对象,调整为使用ETC记账卡的1类客车。

(二)调整沪杭高速公路余杭至杭州路段部分客车差异化收费政策,即对仅行驶沪杭高速公路余杭收费站至新增的杭州收费站(里程桩号K18+661处)之间往返路段,并使用ETC记账卡的浙A牌照1类客车予以免费通行。实施期限为自新增的杭州收费站启用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由此形成的车辆通行费差额部分由杭州市余杭区政府负责补偿给相关高速公路业主单位。

二、调整甬台温高速公路温州大桥温州东至温州南路段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

甬台温高速公路温州大桥温州东至温州南路段因无特殊结构物,计费方式调整为按我省高速公路现行规定标准重新计算通行费。其中,对3类、4类客车不计收里程费,车次费按规定拆分。实施期间若调整客车计费方式,则按规定重新报批。

三、关于调整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预约机制

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预约机制的调整事宜,由省交通运输厅另行规定。

四、施行时间

上述政策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杭州市等属地政府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提前制定相应预案,确保政策过渡平稳有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省高速公路部分收费政策事宜的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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