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20〕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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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0〕1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有序推进我省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旅游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旅游度假区,是指有明确的空间边界,依托优质的度假资源与环境,具备高质量的度假设施和服务,能够满足旅游休闲度假需求的综合性旅游区。

第三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发展定位为文化和旅游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改革创新先行区。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四条 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应符合《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26358),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旅游度假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质量优良;

2.区位优势明显,具备良好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

3.符合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4.突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注重优秀文化保护、传承和利用;

5.有一批具备一定投资规模和影响力且投资主体明确的旅游项目,建成、在建和已签订合同的旅游项目总投资达50亿元以上(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达30亿元以上);

6.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无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可预测地质灾害威胁,无明显的旅游安全隐患和污染源;

7.与所在地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流域和区域水利规划等相衔接;

8.总占地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

第五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申报与设立,坚持统筹布局、优中选优、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分为预审和正式审批两个阶段。

第六条 预审阶段。旅游度假区所在地市或县(市、区)政府向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资源评估与基础评价书面申请。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资源评估与基础评价;对通过预审的旅游度假区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反馈预审结果。

第七条 正式审批阶段。旅游度假区所在地市或县(市、区)政府根据预审结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论证审核通过后,向省政府提出设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的书面申请(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材料)。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宣传、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在6个月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请省政府批复设立,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名称一般由“所在地县(市、区)行政区划名称+类型+省级旅游度假区”组成。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海滨、海岛、湖泊、山地森林、温泉、乡村田园、特色文化等。确需调整名称的,由申报单位向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予以调整,并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省政府备案。名称调整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统一规划、科学管理、注重特色、生态优先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文化效益的有机结合。

第十条 旅游度假区所在地市或县(市、区)政府应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与省级旅游度假区发展相适应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管理,做好项目招引、业态培育、配套设施建设、行业管理、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培训及品牌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十一条 旅游度假区所在地市或县(市、区)政府应在省级旅游度假区批复设立后两年内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总体规划经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请省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在实施过程中,因调整总体布局、建设规模、用地性质和功能分区、重大建设项目等,确需对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应按照总体规划报批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因扩容等原因,确需调整省级旅游度假区空间范围的,应按照申报与设立正式审批程序进行。在批复规划期限内调整空间范围的,空间范围调整和总体规划修编审批程序可同步开展。空间范围调整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

第十四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应重视风貌管控和生态保护,严格控制房地产项目和环境污染项目建设,适当控制项目容积率。省级旅游度假区内用于出售的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与旅游接待设施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1:2。




第四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五条 完善省级旅游度假区评价考核机制,每两年考核1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并向社会公布。考核周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或上一个考核周期评价考核优秀的,可不参加当期考核。

第十六条 对评价考核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对评价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连续两个考核周期不合格的,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请省政府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牵头制定省级旅游度假区评价考核细则,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开展评价考核。对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评价考核,应将游客满意度作为核心指标之一。

第十八条 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发展统计制度,加强信息统计和管理,全面真实反映度假区发展水平。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及时报送各项统计数据信息。统计数据信息作为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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