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2020〕45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
苏政发〔2020〕4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精神,现就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对标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目标,紧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在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的基础上,以强化基金统一预算管理为核心,以全省统一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健全基金监督体系为保障,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基金缺口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责任明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二、任务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参保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纳入参保范围;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苏州工业园区在2022年1月1日前逐步过渡到执行全省统一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全省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布实施;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政策,个人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参保单位按月缴纳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流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逐步调整为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具体过渡办法按国家统一要求另行制定;统一补缴条件和程序,严禁违规补缴增加缴费年限;统一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
(二)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全省基金由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省级统收统支统管。
1﹒基金省级统收。基金省级统收是指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各级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委托投资收益、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以及其他项目收入。从2021年1月1日起,各级税务部门当期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省级收入直接解缴同级国库,并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根据省财政部门划款指令及时划至省财政专户。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项目收入一并由各级财政专户按季归集并划转至省财政专户。
2﹒基金省级统支。基金省级统支是指通过省财政专户统一拨付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支出。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以及其他项目支出。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发放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费和遗属抚恤金等待遇支出。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省财政部门申请下月全省基金支出计划,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从省财政专户拨付至各地财政专户,按规定支付。
3﹒累计结余基金管理。各地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结余的基金,从2021年1月1日起由省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各地不得擅自动用。各地累计结余的资金,在不影响省统一调度使用的前提下,原则上5年内上解省财政专户集中管理;暂未上解的资金,由当地规范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2020年第四季度,省按照全省2个月左右的基金支出规模,从结余地区等比例预调部分资金至省财政专户,用于启动实施省级统收统支工作。
(三)强化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适应规范省级统筹制度和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需要,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省税务部门统一编制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由省财政部门审核并会同省相关部门征求市、县(市)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和省人大批准后执行。预算编制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综合考虑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运用信息共享机制,合理确定预算指标。完善预算管理体制,进一步增强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硬约束,严格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实行全程预算监督,确保省级统筹基金按时足额调度到位。
(四)建立健全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并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分担机制。每年年初,根据省人大批准的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省政府向各地下达基金收支计划。对于各地预算内收支计划形成的一般性收支缺口,在全省基金有结余的情况下,通过统一调度使用全省结余基金解决;当全省基金结余不足支付时,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多渠道筹资,并根据各地人口结构、就业状况、参保缴费、抚养比、财力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各级政府共同分担基金缺口的办法,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对于各地因未完成基金收入计划(剔除不可抗力因素)和违规少收多支形成的管理性收支缺口,全部由当地政府承担,并将所需资金按规定上解省财政专户。
(五)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加大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和工作推进力度,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建设并投入使用,实现数据信息全省集中、待遇发放全省统一、业务经办全省统一,确保全省养老保险业务实时联网经办、基金财务实时管理监督。实行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全覆盖,大力推进电子社会保障卡,开展养老保险网上申办和查询。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公安、民政、司法、市场监管、银行等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推动部门间共享平台建设和信息系统对接,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信息共享,推进数据资源跨层级、跨部门比对运用,为养老保险决策管理科学化提供支撑。
(六)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行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异地通办。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实行事前告知承诺,事中积极开展信用评级和分类监管,事后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经办管理服务模式。建立省级统筹运行监控系统,开展主要业务环节实时监测,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对运行异常和违规行为精准识别定位,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基金监督,强化风险预测预警处置,防范化解运行风险。
(七)完善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每年对各地落实省级统筹情况进行评估,加强对各地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责任分担、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工作的监督。对完成情况好的地区,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表扬;对完成情况差的地区,省政府约谈当地政府领导;对问题严重的地方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审计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总工会、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统一领导规范省级统筹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机制,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承担起本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收、待遇发放的直接责任,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加强协调,确保应保尽保、应收尽收,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具体负责规范省级统筹工作的落实,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牵头做好政策制定、考核奖惩、基金监管等工作,建立基金运行监测预警制度,督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大力推进参保扩面,加强基金核算和财务管理,严格退休人员资格核定,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省财政厅要牵头编制全省基金预决算,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督促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向省解缴资金和按时足额拨付资金,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缺口分担办法。省税务局要督促各级税务机关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入库并及时反馈征收情况,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要做好养老保险费收入入库核算、划转财政专户及部门间对账工作。省审计厅要加强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收支、管理和预决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省统计局要协助提供全省及各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数据。省总工会要参与监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执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各级公安部门要协助提供人口信息,民政部门要协助提供死亡火化人员信息,司法部门要协助提供刑事处罚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助提供执照登记注销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
(三)精心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办法,细化政策措施,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确保规范省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各地要按照规范省级统筹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压紧压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确保规范省级统筹各项要求落地落实。
本意见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各地不得自行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已出台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一律废止。
附件:
1.江苏省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规定
2.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3.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规范统一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合伙组织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依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16%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全额计入个人账户。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上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下限的,按下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今后国家如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按调整后的比例执行。
三、统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我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
(二)在我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继续参保的,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在我省就业登记地办理继续参保手续。
(三)在我省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在我省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长可按年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全省社会保险年度统一调整为自然年度前,也可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最长按年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违规向前进行以往年度的补缴来增加缴费年限。
四、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规定,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应缴未缴情形外,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补缴。
(二)用人单位存在应缴未缴情形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当参保缴费时间起补缴。
参保人员存在应缴未缴情形的,根据当时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本人当时所在单位性质、本人当时身份性质并结合本人档案,认定其可以补缴时段。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稽核检查或依据投诉、举报,依法查实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缴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处以罚款。
五、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
(一)本省户籍参保人员在我省原建立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就地统一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本省户籍参保人员在本省范围内跨地区流动时,在转入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再建立临时账户,不再转移基金。
(三)外省户籍流动到我省的参保人员,按国家规定应建立临时账户的,仍建立临时账户,其后在我省内又发生跨地区流动时,在转入地继续建立临时账户,并将流动前后的临时账户进行归集,资金不转移。
(四)参保人员由我省流动到外省的,由我省最后一个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国家统一规定,归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含临时账户)并全额转移资金。
(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按国家和省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由待遇领取地发放待遇。
六、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规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离休人员享受的基本离休费、按国家规定发放的1-3个月生活补贴、护理费(含高龄护工费补贴);
(二)退休(退职)人员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享受的1-3个月生活补贴、护理费(含高龄护工费补贴);
(三)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省规定支付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遗属抚恤金;
(四)国家和省规定可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其他项目。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规定,不得擅自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水平和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不得将统筹外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不得将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人员的待遇纳入基金支付。对违规列入基金发放的项目和人员,要立即予以整改。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适应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以下简称基金预算),由省财政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税务部门综合考虑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运用信息共享机制,遵循收支平衡原则统一编制。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是筹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和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共同承担基金缺口补助责任。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市、区基金缺口分担机制。
第四条 基金预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每年下半年,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要求,采用“两下一上”的办法,统一编制下年度全省基金预算草案及省本级和各市、县(市)基金收支计划,撰写编制说明。
“一下”:每年10月,省财政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税务部门将统一编制的各市、县(市)基金收支计划下发各地征求意见。
“一上”:各市、县(市)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财政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税务部门。
“二下”:省财政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税务部门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大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将各地基金收支计划下达各地执行,并将预算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六条 基金收入预算编制。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委托投资收益、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包括本年实缴当年养老保险费、本年预缴以后年度养老保险费、本年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本年清理回收以前年度欠费(不含核销)。基金收入预算应重点考虑城镇从业人数、参保人数、缴费人数、人均缴费工资、缴费比例、基金征缴率、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等因素。
(二)利息收入根据银行存款余额、存款结构和利率等因素测算确定。
(三)财政补贴收入包括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中央财政补贴收入按上年数据测算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收入根据每年全省基金缺口情况和累计结余情况确定。
(四)转移收入根据本地区近3年的平均发生数测算确定。
(五)委托投资收益根据近3年的平均发生数测算确定。
(六)上级补助收入和下级上解收入主要核算中央调剂金,根据中央下发数确定。
(七)其他收入根据近3年的平均发生数测算确定。
第七条 基金支出预算编制。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基金支出预算应重点考虑离退休人数及其变化情况、人均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等因素。
(一)基本养老金支出根据上年末离退休人数、人均养老金、离退休人员增长率、待遇调整幅度等因素确定。
(二)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出根据上年末离退休人数、死亡率、丧葬抚恤标准、人均养老金等因素确定。
(三)转移支出根据本地区近3年的平均发生数测算确定。
(四)补助下级支出和上解上级支出主要核算中央调剂金,根据中央下发数确定。
(五)其他支出根据近3年的平均发生数测算确定。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基金预算编制工作。
第九条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省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基础管理,完善编制方法,确保数据真实,内容完整,提升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各级税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依法依规按时足额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第十二条 年度基金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国家及我省政策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由省财政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税务部门编制基金预算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三条 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调剂金、全省累计结余基金由省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当全省基金不足支付时,各级政府应将年度预算内收支计划形成的一般性收支缺口地方分担部分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按规定及时上解省财政专户。对未完成省下达的收入计划和违规少收多支形成的管理性收支缺口,由同级政府全额承担并将所需资金上解省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了,省财政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汇总编制基金决算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严格核对账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提高基金决算编制质量。
第四章 收支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应切实做好年度基金收支计划执行的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定期上报基金收支情况,分析基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按月比对收入计划和实际征收情况,检查收入计划执行进度,分析收入计划执行中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税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基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全年基金收支任务按期完成。
第二十条 省财政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税务部门要加强省本级和各市、县(市)基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的督导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2020年的基金收支管理仍按原办法执行。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政府及省相关职能部门责任
(一)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全省为一个基金统筹区,按照基金统一收支、责任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省、市、县三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
(二)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级统筹工作,负责督促各级政府全力落实省下达的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合理确定基金缺口各级政府分担责任,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承担本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属地责任,做好规范执行政策、扩大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依法核发待遇、强化经办服务、严格监管基金、落实责任分担等工作。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省级统筹工作,会同省财政、税务部门做好责任分担机制的落实、预算执行的监督、基金缴拨和预测预警、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
二、一般性收支缺口确定及责任分担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般性收支缺口,是指预算年度内的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的差额。各地一般性收支缺口,按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经省人大批准后下达各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确定。
(二)当全省基金有结余的情况下,各地一般性收支缺口通过统一调度使用全省结余基金解决。当全省基金结余不足支付时,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多渠道筹资,并根据各地人口结构、就业状况、参保缴费、抚养比、财力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明确各级政府分担比例,共同分担基金缺口。
三、管理性收支缺口确定及责任分担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性收支缺口,是指未完成省下达的收入计划和违规少收多支造成的基金减少额。管理性收支缺口(剔除不可抗力因素)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部门认定。
(二)从严核定基金少收额。未完成省下达年度收入计划的,按未完成数核定少收额;擅自下调单位缴费比例的,按省下达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下调比例核定少收额;未执行省统一的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标准,按涉及人数及下限差额核定少收额;企业未按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企业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经发现未整改的,按涉及人数及基数差额核定少收额;其他因工作不到位或违规造成基金少收的按影响数额核定。
(三)从严核定基金多支额。擅自放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的,按涉及人员的支付额核定多支额;违规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或退职的,按涉及人员的支付额核定多支额;违规一次性前补退休人员,以其前补年限占总缴费年限的平均占比及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水平,按12个月核定每个人的多支额;擅自增加基金统筹项目的,按涉及人员的支付额核定多支额;擅自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根据涉及人数、本地区人均月基本养老金和违规调整水平,按12个月核定多支额;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岁前违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涉及人员的年支付总额核定多支额;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支出的,按多支额核定。
(四)从2021年1月1日起,管理性收支缺口由地方政府自行承担并将所需资金按规定上解省财政专户。其中,因未完成年度收入计划造成基金减收的,由地方政府筹措资金补足;因违规支出造成基金增支的,由地方政府负责全额追回。各地对违规少收多支行为,要按规定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当年各地未及时上解管理性缺口资金的,由省财政部门通过省与市县财政结算扣缴。
四、鼓励超额完成收入计划
对各地超额完成当年基金收入计划部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单独建立台账,用以冲减下一年度一般性缺口地方政府分担部分。具体冲减办法为:超收5%至10%以内的部分,其50%可用于冲减;超收10%至15%以内的部分,其60%可用于冲减;超收15%以上的部分,其70%可用于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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