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9〕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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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9〕5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深化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深化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入推进创新强省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聚焦聚力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现代化建设,坚持服务浙江发展、激励自主创新、鼓励开放合作、突出价值导向、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开提名、科学评议、公正透明、诚实守信、质量优先、突出功绩、宁缺勿滥的评奖机制,构建既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又适合国情省情的科技奖励体系,加快推进创新强省和人才强省建设,为实现“两个高水平”目标注入更大动力。

二、优化奖励设置

(一)突出重点领域。坚持整体提升和重点突破,重点围绕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社会事业和民生科技进步的创新领域,聚焦打造“互联网+”和生命健康两大科技创新高地,进一步发挥科技奖励对提升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水平、促进重大技术发明和创新性科技成果推广运用、提高科技创新水平的示范激励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二)完善奖励类别。保留现有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增设科技大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取消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技大奖作为我省科学技术奖的最高奖,授予我省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个人、团队。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三)调整奖励数量构成。每年科技大奖授予数量不超过2个,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人数和组织不超过10人(个),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三大奖在总数维持300项不变的前提下,对定额进行调整,其中一等奖数量不超过30项、二等奖数量不超过90项、三等奖数量不超过180项。

(四)优化奖励评价标准。突出我省特点,根据新经济新模式新业态的新要求,制定更加体现当今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特征的评价体系。坚持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系统建立各奖项各等级各领域的评价标准。

(五)规范财政出资设奖。除宁波市政府可设立1项科学技术奖外,省级部门、省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三、建立健全提名制度

(一)实行提名制。改革现行由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专家)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进一步拓展提名渠道。

(二)规范提名管理。研究制定提名规则和工作程序,规范提名管理,建立提名单位(人)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提名单位(人)严格依据标准条件提名,提出被提名者的贡献程度及奖项、等级建议。

(三)优化国家奖提名。研究制定我省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程序,建立健全高水平科技成果的发现和培育机制,不断提升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的质量。

四、优化评审机制

(一)完善奖励评审组织。在省科技领导小组下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指导全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审核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和评审结果,协调解决评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评审和监督工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标准和程序的制定以及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

(二)加强提名材料形式审查。完善提名材料的形式审查规则,公示形式审查内容和补正清单,规范形式审查的流程和要求。严格形式审查,杜绝主要科学技术创新内容、知识产权、论文专著等重复使用、无效使用及造假等行为。

(三)改进奖励评审工作方法。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健全专家遴选机制,稳步推进专家公开制度,优化项目分组评审方法,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独立评审作用,强化专家的评审责任。探索现场考察和按等级独立评审表决机制。

(四)增强奖励活动的公开透明度。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向全社会公开奖励政策、评审制度、评审流程和指标数量,全程公示奖励候选项目及其提名者,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的监督。

(五)推动奖励评审工作数字化。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等手段进一步优化提名、评审等流程,提升奖励评审各项组织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水平。

五、加强对奖励活动的监督

(一)实行科技奖励工作后评估制度。省科技厅每年组织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行第三方评估,促进科技奖励工作不断完善。

(二)建立评价责任和诚信制度。实行诚信承诺机制,为各奖励活动主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科研信用系统,并加强与社会信用体系联动。健全评审行为准则与监督办法,明确提名者、被提名者、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各奖励活动主体应遵守的评审纪律。公开异议举报渠道,完善异议处理制度。

(三)严惩学术不端。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评委资格。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参与省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应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

六、强化奖励的荣誉性

(一)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科技创新人才、优秀科技成果的宣传报道,弘扬崇尚科学、实事求是、鼓励创新、开放协作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创造热情。

(二)合理运用奖励结果。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坚持物质利益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突出精神激励的原则,合理运用科学技术奖励结果,减少相关挂钩考核,增强获奖科技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加大对获奖科技人员的奖励力度,提高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对荣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给予配套奖励。在省科技计划中对获奖单位、人员给予后续支持,建立促进获奖项目推广转化机制,提升科技成果应用水平。

(三)严禁违规使用奖励荣誉。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名义进行各类营销、宣传等活动。对违规广告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进一步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引导和规范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按照公益化、非营利性的原则,设立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省科技厅要研究制定进一步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构建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的有效模式,提升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整体实力和社会美誉度。

八、改革工作实施

我省深化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省科技厅、省司法厅负责修订《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并按程序报经省政府批准,省科技厅负责修订《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从规章制度层面贯彻落实科学技术奖励改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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