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函〔2019〕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宁波、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21-02-06 03:27:3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宁波、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复函》










浙政办函〔2019〕49号








宁波市、温州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要求审批浙江宁波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请示》(甬政〔2019〕39号)、《关于要求批复实施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请示》(温政〔2019〕26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浙江宁波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和《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

二、示范区建设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对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全面融入“四大建设”,坚持陆海统筹、创新驱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努力将示范区建设成为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海洋强省建设的重要功能平台。浙江宁波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要突出现代海洋产业发展,促进海洋高端科技研发和转化,加快建设海洋绿色协调发展样板区。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要突出海洋产业高端化发展、滨海城市高水平建设、海洋生态高标准保障,大力促进海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海峡两岸海洋经济合作,探索民营经济参与海洋经济发展新模式。

三、两市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加快各类开发平台整合提升,建立“一个平台、一个主体、一套班子、多块牌子”的体制架构。进一步优化空间功能布局,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努力推动示范区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四、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两市方案实施的业务指导,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推动在示范区开展相关体制机制先行先试,帮助解决示范区建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示范区建设顺利推进。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政办函〔2019〕4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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