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函〔2019〕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滨江码头工程占用水域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21-02-06 03:30:2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滨江码头工程占用水域的复函》










浙政办函〔2019〕2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滨江码头工程占用水域事项的请示》(杭政〔2018〕77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滨江码头工程(以下简称码头工程)占用钱塘江水域的建设方案,码头工程占用钱塘江水域面积1833平方米,占用的水域通过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的方式予以补偿。

二、你市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滨江码头工程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批稿)的要求,采取塘脚抛石防护、护坡修复、设置防汛闸门等防治补救措施,同时在施工建设期加强对海塘的保护,确保海塘塘身及护坡结构不被破坏,保证海塘安全。

三、你市要督促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制汛期施工方案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便道便桥等临时设施占用水域的,应按规定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水功能区监管,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和保护。在施工期间应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不得将废弃土石方、泥浆等倾倒入河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拆除施工临时占用水域设施。

四、你市要加强对工程实施的监管,并及时组织对防治补救措施进行验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政办函〔2019〕2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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