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函〔2019〕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设立浙江新昌经济开发区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设立浙江新昌经济开发区的复函》
浙政办函〔2019〕11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整合设立浙江新昌经济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整合设立浙江新昌经济开发区( 以下简称开发区) ,实行省级经济开发区政策。开发区规划面积5.69平方公里,分A、B两个区块。A区块面积3.48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水帘路、南至西梁公路、西至坑西村、北至茅坪村;B区块面积2.21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东江路、南至金市路、西至新西线、北至北山路。
二、开发区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形成产业特色鲜明、综合配套完善的现代产业集聚区。致力于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体制机制创新活力,更好地发挥开发区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成为区域经济新的增长点。
三、开发区在开发建设中,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用地规模、布局和建设时序,积极做好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挖潜等工作,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按照程序履行用地报批手续,依法依规做好各类项目用地供应。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准入要求,督促区内企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开发区平稳运行、社会和谐稳定。
四、你市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大对开发区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切实做好开发区后续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促进开发区健康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设立浙江新昌经济开发区的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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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