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7〕1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7〕13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3 应急组织体系
3.1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3.2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3 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3.4 专业协调指挥机构
3.5 现场指挥部
3.6 应急救援队伍
3.7 应急救援专家组
3.8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
3.9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
4 预防与预警
4.1 风险分析
4.2预防机制
4.3 预警行动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信息发布
5.5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调查评估
6.4 恢复重建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物资装备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7.7 治安维护
7.8 科技支撑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8.2 宣传和培训
8.3 应急演练
8.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程序,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各类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专项应急预案对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是应对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性预案。
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市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级政府按事故类别分别制定的分类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和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地方政府、省级有关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3.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强化不同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管理,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厘清事故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应急救援职责。
4.快速反应,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快速响应、科学应对,及时、准确、客观公开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
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4.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5.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或50人以上、不足10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3.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或10人以上、不足5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3.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设区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
3.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3 应急组织体系
全省生产安全应急组织体系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办事机构)、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专业协调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组、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等组成。
3.1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是省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协调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
3.2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办事机构,设在省安监局,承担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检查等工作,负责省安委会日常工作。
省安委办应急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省安委会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备案工作;会同省应急办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承担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省应急办与省安委办共同承担事故应对综合协调相关职能。
3.3 省安委会有关成员。
各成员单位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省农办:负责指导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协调石油、天然气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
省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等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
省民宗委:负责指导、协调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烟花爆竹燃放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协调社会福利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的应急处置工作;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协调省属监狱、戒毒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市属监狱、戒毒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保障应由省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协调技校、职业培训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协调地质勘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因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环卫、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城市地铁(含轻轨)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事故,港口事故、内河通航水域事故和运输场站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及城市地铁(含轻轨)运行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协调道路外农业机械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协调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休闲观光林业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指导、协调商贸服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物资保障。
省文化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重大文化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和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中有害物质的鉴别。
省国资委: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检查、督促所监管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参与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工商局: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配合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新闻报道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指导、监督本系统重要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省体育局:负责公共体育设施运行、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渔业生产、渔港和渔业船舶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渔业休闲船舶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旅行社、旅游景点、星级饭店事故及农(渔)家乐休闲旅游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防办:负责组织、协调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海港委:负责指导省海港集团、宁波舟山港集团履行应急管理责任。
省供销社:负责指导、协调供销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军区:根据省安委会的申请,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与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参与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省武警总队:根据省安委会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工作。
省消防总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省总工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团省委: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引导团员青年职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省妇联: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浙江海事局(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设施等大面积污染海域的应急反应工作;组织、协调区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通信设施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省邮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邮政行业(含快递)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空运和物资、器械的空投保障工作。
浙江能源监管办:负责牵头组织省内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事件)和电力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协调有关电力企业参与大面积停电事故(事件)和电力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电网设施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
杭州铁路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铁路运输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本预案中未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省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3.4 专业协调指挥机构。
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成立相应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
3.5 现场指挥部。
现场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单位、应急专家参加的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等相关工作。涉及多个领域、跨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安委会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省安委会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
3.6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在各级安委会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3.7 应急救援专家组。
省安委办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牵头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为事故救援提供方案和决策咨询等。
3.8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
市、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
3.9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风险分析。
我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集中在化工、矿山、消防、交通运输、建设、渔业船舶等行业(领域),特别是随着我省大型石化产业基地的建立,海洋经济战略的推进,城市轨道交通、高层楼宇等大量建设,以及物流等新型产业的发展,我省安全发展面临的风险不可忽视。同时,我省中小微企业数量多分布广,经营场所呈现分散化、简易化,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问题比较突出,监管难度极大;企业员工多为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高,安全生产培训难以落实,是事故易发群体。
4.2预防机制。
各级政府要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推进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抓住安全生产重点隐患、风险管控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制定事故防治对策,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4.3 预警行动。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通知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市县政府、省级有关单位在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省安委办及相关单位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事发地县级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省属企业、中央在浙企业在上报事发地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
1.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
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市安监局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一旦发生,事发地县级政府及省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省应急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事发地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2 先期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发地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所在县(市、区)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组织受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达到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省级应急响应分为 Ⅳ 级、Ⅲ级、Ⅱ级、I级4个级别。市、县(市、区)政府可制定本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安委办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与事发地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和支持。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发地设区市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安委办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相关专家赴现场研判事态发展趋势,根据救援需求调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5.3.3 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省安委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协调驻浙部队实施增援;向国务院、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事发地政府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4 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省安委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Ⅳ级、Ⅲ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在国务院、安全监管总局指导下,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省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省安委办合同省应急办协调省应急指挥平台与事故现场指挥部视频对接;组织专家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协调国家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事故有关信息。
5.4 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组织应当在省委宣传部的指导下,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事故影响范围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5 响应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按照响应启动级别,由省安委会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安委办终止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 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2 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应制定救助方案,明确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的救助职责和受灾人员申请救助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时到位。
6.3 调查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评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县(市、区)政府或本级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总结按事故级别报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和省安委会。
事发地政府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将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省政府和省安委会。省安委办结合实际救援情况,组织对事发地政府的应急救援总结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抄送有关单位。
6.4 恢复重建。
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修复因生产安全事故损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省级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安监部门要监督、指导各地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省市县三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使之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7.2 物资装备保障。
省级有关单位、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装备和人员避难安置场所。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
7.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省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省财政按规定落实。
7.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7.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省级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7.7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7.8 科技支撑。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省安监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根据应急演练等情况,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宣传和培训。
各级政府、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8.3 应急演练。
省安监局会同有关政府部门每2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浙政办发〔2005〕57号)同时废止。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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