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20〕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发〔2020〕1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积极推广转化前期试点经验成果,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切实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职责定位和新形势新要求,着力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全覆盖,让公开成为自觉、透明成为常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20年11月底前,基层政府(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等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详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编制完成本级26个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上集中发布(未设立县级政府网站的可在所属市政府网站上发布),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
2021年12月底前,基层政府要对照国务院相关部门新制定并发布的其他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编制完成本级其他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上集中发布,建立更加完备的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体系。
2022年11月底前,基层政府要全面修订完善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基本实现各领域各环节信息“应公开、尽公开”。全省基本建成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基层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动公开有关规定,依法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要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编制本级各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编制目录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体现地区和领域特点,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同时,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责变化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更新。
(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流程。基层政府要优化政府信息管理、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公众参与、监督考核等工作流程,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解读、回应等相关制度。通过制度化手段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标准规范嵌入本单位业务系统,促进公开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融合发展。
(三)建设统一规范的信息公开平台。县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第一公开平台作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要求,于2020年9月底前,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规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遵循“专栏姓专”的定位,集中发布本级政府及部门、乡镇(街道)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开展统计工作时,原则上以“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的数据信息为依据,切实加强政府信息管理。县级政府门户网站要开设统一的互动交流入口和在线办事入口,优化信息检索、下载等服务功能,便利企业和群众。充分利用县级融媒体中心优势和渠道,借助大数据应用,做到信息同源、广泛发布和精准推送,扩大政府信息知晓度、传播力和影响力。
(四)建立简明实用的解读回应模式。基层政府要及时传递党和国家相关政策,准确解读本地贯彻执行措施。认真落实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工作机制,运用新闻发布会、简明问答、案例说明、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多种方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的重要政策进行解读,增进沟通,凝聚共识。要深入解读政策的背景依据、重点任务、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新旧政策差异等。
(五)推进“办事不求人”服务标准化。基层政府要以为企业和群众“一件事一次办”为标准,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等信息,优化、再造审批服务流程,完善形式直观、易看易懂的审批服务办理流程图(表),为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提供清晰指引。推行政务服务一次告知、信息主动推送等工作方式,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叫响我省“办事不求人”品牌。
(六)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基层政府要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和方式,并向社会公开。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要推进政务访谈、政务开放日、政府会议公开制度化、常态化,完善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积极创建政民互动交流平台,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倾听社会呼声,采纳群众建言。
(七)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基层政府要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和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机制,使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完善公开事项清单,通过村(居)民微信群、益农信息社、公众号、信息公示栏等,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内容,方便群众及时知晓和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级责任。各基层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强化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职责,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强经费保障,建立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与宣传、网信、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推动工作合力。各基层政府要于2020年7月10日前制定推进落实工作方案。
省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对接国务院对口部门,及时跟进国家新编制的有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指引,并对本领域标准指引的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加强对本辖区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分别于2020年、2021年、2022年12月底前,对所辖基层政府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目标、主要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工作情况书面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二)总结推广经验。2017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哈尔滨市道里区等7个县(市、区)、伊春市铁力市等8个县(市)分别开展了国家级和省级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覆盖全省13个市(地)和26个试点领域,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各市(地)要推广本地前期试点县(市、区)经验成果,及时组织交流学习,并可选择政务公开工作基础好的基层政府和部门,设立创新示范区和示范点,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各基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吸收试点经验,强化改革创新,形成新的可复制工作标准、工作模式,并通过学习培训、宣传报道、现场观摩等方式进行推广。
(三)强化监督评价。要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列入基层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把政务公开特别是《条例》纳入基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切实增强依法依规公开意识。省政府各部门要对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落实工作进行跟踪评估。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全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成效和整体水平的重要内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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