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20〕1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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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20〕1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18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精神,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黑政发〔2017〕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财力协调、运转高效的交通运输服务体系和保障机制,为完善我省交通运输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实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在中央改革总体框架下,以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和综合交通六大领域为重点,对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以及地方财政事权的,将事权履行涉及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执行实施、监督评价各项职责,在省以下进行合理安排,基本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全覆盖。

2. 坚持发挥省与市县积极性。坚持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框架内,适度加强省级政府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充分发挥市县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信息优势,激励市县政府主动作为,落实主体责任,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3.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推进改革。充分考虑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和工作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的省以下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尚不完善事项适时调整和完善;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根据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

按照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框架,结合我省实际,在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和综合交通等六个方面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省级财政事权。

1. 公路。(1)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省级按照中央专项规划、政策决定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中央支出以外的支出责任。(2)省道。省级承担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等职责,并承担支出责任。

2. 水路。(1)内河高等级航道。省级负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中央支出以外的支出责任。(2)其他内河航道。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负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承担支出责任。

3. 民航。(1)运输机场。省级根据全国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我省机场建设规划,负责相关审批职责,并承担支出责任。(2)通用机场。省级承担我省机场布局、建设规划及相关审批职责,并承担支出责任。

(二)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1. 公路。(1)国道(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省和市县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省级(含省属企业)承担由省级负责部分的相应支出责任,市县负责征地拆迁并承担相应支出,以及负责中央和省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2)省道(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省(含省属企业)和市县共同负责建设、养护、运营、应急处置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级(含省属企业)承担由省级负责部分的相应支出责任,市县负责征地拆迁并承担相应支出,以及负责省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3)道路运输站场。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市县负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承担省级支出以外的支出责任。(4)道路运输管理。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市县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承担省级支出以外的支出责任。(5)国家级口岸公路。省和市县按照国家专项规划和相关政策共同负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共同承担中央支出以外的支出责任。

2. 水路。(1)地方管理水域的安全监管和水上搜寻救助。省和市县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共同承担支出责任。(2)水运绿色发展。省和市县按照国家专项规划和相关政策共同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共同承担中央支出以外的支出责任。

3. 铁路。(1)干线铁路。按照国家专项规划和相关政策,省(含省属企业)和市县共同承担中央职责以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组织实施,其中运营管理由中央企业负责实施,省(含省属企业)和市县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2)城际铁路、支线铁路。省和市县共同负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或委托中央企业实施,省和市县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3)地方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省和市县分别承担相应管理职责,省和市县共同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或委托铁路运输企业实施,省和市县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4. 民航。(1)运输机场。省(含省属企业)和市县共同负责运输机场建设、运营、机场公安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含省属企业)和市县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2)通用机场。省和市县共同负责A类通用机场(可对公众开放,主要用于短途运输的机场)的建设职责,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5. 邮政。(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省(含中央驻省企业)和市县共同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省(含中央驻省企业)和市县共同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6. 综合交通。(1)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省和市县负责中央职责范围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和市县共同承担中央支出以外的支出责任。(2)综合交通应急保障。省和市县共同承担中央职责范围外的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省和市县共同承担中央支出以外的支出责任。(3)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省和市县负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和市县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4)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市县负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和市县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等公共交通领域履职能力建设,由省和市县按职责和隶属关系分别承担相应职责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行业规划、政策决定及标准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区域间合作,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的执行实施。

(三)市县财政事权。

1. 公路。农村公路。市县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负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承担支出责任。

2. 水路。(1)内河港口公共锚地。市县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负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承担支出责任。(2)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市县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负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承担支出责任。

3. 铁路。(1)市域(郊)铁路、铁路专用线。市县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承担支出责任。(2)其他事项。市县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职责,以及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以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并承担支出责任。

4. 民航。通用机场。市县负责通用机场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A类通用机场(可对公众开放,主要用于短途运输的机场)建设以外的支出责任。

5. 邮政。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和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市县负责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农村邮政服务站点、快递末端网点、智能快件箱等末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负责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事项的执行实施,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改革落实。交通运输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结合实际细化实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各地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合理划分市县交通运输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增强省级统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做好预算安排,强化投入保障,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市县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市县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省级统筹,避免将过多支出责任交由基层政府承担。对市县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资金缺口的,上级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三)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交通运输领域重大改革有机衔接、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根据国家交通运输改革进程和各项改革措施及实施细则的出台,适时健全完善、动态调整我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四)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地、各部门要在全面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制度办法。同时,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交通运输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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