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20〕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20〕7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省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7日
省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省政府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扣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突出公共安全、生态资源保护、重大民生等重点方面,兼顾立法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及成熟度,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
拟列入省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共53部,分为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3类。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38部)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4部,按制定、修订、重新制定排序,下同)。
1.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制定,省中医药管理局起草)
2.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3.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制定,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4.关于黑龙江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制定,省财政厅起草)
按照清理工作安排,适时提报需要废止、修改的地方性法规。
(二)预备项目(17部)。
1.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制定,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
2.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制定,省营商环境局起草)
3.黑龙江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4.黑龙江省调解条例(制定,省司法厅起草)
5.黑龙江省政务大数据管理条例(制定,省营商环境局起草)
6.黑龙江省慈善条例(制定,省民政厅起草)
7.黑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8.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制定,省公安厅起草)
9.黑龙江省开发区条例(制定,省商务厅起草)
10.黑龙江省邮政条例(修订,省邮政管理局起草)
11.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省民族宗教委起草)
12.黑龙江省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省林业和草原局、鸡西市政府起草)
13.黑龙江省房地产管理条例(修订,省住建厅起草)
14.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修订,省林业和草原局起草)
15.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修订,省教育厅起草)
16.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省工信厅起草)
17.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省民族宗教委起草)
以上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条件成熟情况可在2020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其中,邮政条例、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社会信用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省委省政府重视、群众关切的重要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尽快催熟。
(三)调研项目(17部)。
1.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省医保局起草)
2.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制定,省商务厅起草)
3.黑龙江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4.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条例(制定,省民政厅起草)
5.黑龙江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6.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制定,省委网信办起草)
7.黑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省司法厅起草)
8.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省工信厅起草)
9.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省国资委起草)
10.黑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制定,省人社厅起草)
11.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省自然资源厅起草)
12.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修订,省中医药管理局起草)
13.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省住建厅起草)
14.黑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省公安厅起草)
15.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修订,省外办起草)
16.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17.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重新制定,省司法厅起草)
二、省政府规章项目(15部)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3部)。
1.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制定,省司法厅起草)
2.黑龙江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制定,省司法厅起草)
3.黑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按照清理工作安排,适时废止、修改相关的省政府规章。
(二)预备项目(4部)。
1.黑龙江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制定,省发改委起草)
2.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修订,省住建厅起草)
3.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修订,省人防办起草)
4.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省粮食局起草)
(三)调研项目(8部)。
1.黑龙江省政府督查工作办法(制定,省政府办公厅起草)
2.黑龙江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制定,省水利厅起草)
3.黑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制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起草)
4.黑龙江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制定,省民政厅起草)
5.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管理办法(制定,省应急管理厅起草)
6.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修订,省应急管理厅起草)
7.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修订,省民政厅起草)
8.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重新制定,省水利厅起草)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行政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自觉找准立法方向、坚持立法原则、把握立法精神、理清立法思路。注重把省委的决策转化为地方立法,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确定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大、影响面广、有紧迫需要的重点项目。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严格落实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有关要求,起草、审查中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和重大立法事项的,要依规及时履行向省委请示报告程序。
(二)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从省情和实际出发,围绕行政立法当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高调查研究实效,确保立法遵循和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民主立法,扩大社会参与,完善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机制,深入基层和群众开展立法调研,注重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坚持依法立法,加强专家论证和审查把关,确保省政府提报的法规草案和制定的规章经得起审查。
(三)严格执行立法计划。各起草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保证立法质量。对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充分调查研究,注重专家论证,协调重大分歧,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提交送审稿。对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抓紧组织开展,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各专委会及常委会法工委的沟通、协调和配合,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要主动邀请省人大有关专委会及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给予指导,并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司法厅要及时跟踪了解各起草单位落实立法工作计划情况,督促按时保质提交送审稿。对送审的立法项目要抓紧组织审查,及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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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